审价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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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价时效的规定送审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3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45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6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十二、司法审价法规 (一) 工程造价审核相关法律条文 A、《上海市建设工程审价管理暂行规定》(未能三方会签审价报告能否出具,怎样出)第三十一条审价机构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实际工程量差异部分或者对审查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原编制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核对。审价机构、委托方、原编制单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在三方会签

2、后,由审价机构出具审价报告;对审价结论有分歧的,审价机构至少应组织两次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审价机构可自行出具审价报告,但须将分歧各方的意见及审价依据,以书面形式附于审价报告后。 B、〈〈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复审”的法律效力、审价是否是必需的))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

3、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

4、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第十七条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C、《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审价是否是必需的)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

5、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  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

6、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  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

7、(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  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  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

8、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第十七条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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