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所有者的法学和经济学评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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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财产所有者的法学和经济学评定依据  对公司财产所有权主体的研究中,由于立论的基点、追求的价值目标和研究的方法不同,产生了许多不同的流派。但学者们都在坚持这样的原则:他们所建立的公司治理结构无一不是以企业财产所有权人作为出发点,在这个意义上公司财产的权属问题便被赋予了学科框架基础的含义。尤其在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过程中,企业财产所有权人的确定,更具有理顺产权关系、简政放权的现实意义。  一、对公司财产所有权人经济学认定的辨析    在目前经济学界对于公司所有权人的认定中,大致有出资者标准、风险承担者标准

2、及利益享有者标准,这构成了确定企业财产所有者的全部根据。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股东,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关企业的主流经济理论中几乎成为一个不需要进行探讨的问题。对此,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在企业的各方参与者中,劳动者、债权人等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领取固定的合同收入,而股东只获取扣除其他利益相关者合同收入之后的剩余收入,即股东是剩余索取者,承担着因合同不完备所致的剩余风险,他们在企业中风险最大,亦最有动力关心企业的经营效益。在此情况下,按照剩余风险与控制权对应的原则,将企业的控制权配置给股东既是公平的,又是符合效率原

3、则的。企业理论中关于股东应当拥有并控制企业的思想,被一些西方学者称为企业的所有权观念或企业的财力模型.在企业以盈利为目的设计的基础上,其利益由股东享有、风险由股东承担,因此股东就是企业的所有权人,这是把公司所有权作为其他研究的前提而设定出的标准。  但近来也有学者另辟蹊径,提出不同的意见,认为企业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其理论可以作如下表述:令x为企业总收入,w为应付工人的合同工资,r为对债权人的合同支付(本金加利息),P为股东的满意利润(存在代理成本下的最大利润);再假定x在零到X之间分布(其中

4、X是最大可能的收入),工人索取权优于债权人。那么,状态依存所有权的意思是:若企业处于xw+r状态时,股东是所有者;若企业处于w[x<r+w状态时,债权人是所有者;若企业处于x<w状态时,工人是所有者;若企业xw+r+P状态时,经理是所有者。该学者的理论认为,在效益不定而股东出资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公司的利益由谁享有、风险由谁承担,已经成为界定公司所有权的重要依据,这是把公司财产所有权人依赖于企业收益变化后收益由谁来享有作为标准进行界定的结果。  在经济学家的眼中,企业是对出资人(也有的学者认为

5、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经营承担风险的社会组织,出资人对于企业享有一定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的所有权是指剩余分配权和控制权.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股东权利中的控制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已经蜕变成组织或解散董事会的权力,这种变化已经导致了股东享有权力的变更,一般情况下只享有剩余索取权和转移风险权,这也就是经济学者眼中的所有权(基于获利目的而投资)。  上述学说中均存在着这样的命题:公司的全部资产由物质资本构成,股东是出资人,应享有全部企业利润。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就可以得知:企业的剩余价值是活劳动(或

6、人力资本)创造的,物质资本,为创造利润造就了物质平台;人力资本的劳动,才创造利润的实质。历史上物质资本与劳动力资本发生过激烈的冲突,当走出囚徒困境后人们才发现只有合作才能实现积极的非零和博弈(正和博弈)。  从资本的属性上看,物质资本具有有形性、可衡量性和可抵押性的特点,因此便于验资而受到立法者的青睐;劳动力资本具有无形性、不便衡量性及不可抵押的特点,往往在立法中难以固定。我国公司的设立中,其法定资本仅指物质资本而没有劳动力资本的规定,但《合伙企业法》中有承认劳动力资本属性的规定(如该法第11条第3款规定:

7、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虽仅是承认劳动力资本的一个雏形,但已经揭开了我国劳务出资的冰山之一角。公司的设立由于受各种条件制约无法采取劳务出资的形式,但劳动力作为剩余索取权的根据进而与股东一样参与企业决策的观念已经被一些学者所接受。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财产具有不可转移性但可以进行抵押,这种性质决定了只能以企业的物质资本作为企业承担责任的基础;相反,企业的职工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时可以离开企业,逃避企业的风险。这种观念较为落后,随着产权市场的建立、证券

8、市场的完善,企业的股东随时可以在上述市场中转让他在企业中的投资以逃避风险;同样,企业的职工在该企业中因经营管理不善,不仅不能取得企业的剩余利益,而且其劳动合同(契约)中所规定的工资也无法得到,这种风险的承担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不能不涉及。企业通过与职工订立的合同确定了职工的工资,无非具有获取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利益与风险并存。  仅承认物质资本的资本属性而不承认人力资本的资本属性,即资本雇佣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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