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办法

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办法

ID:20213140

大小:33.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0-11

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办法_第1页
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办法_第2页
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办法_第3页
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办法_第4页
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济南市政府(颁布单位)19921118(颁布时间)19921118(实施时间)市政府令第52号(文号)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抵押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第六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1992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本市市区、县(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

3、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者在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个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继承。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工作。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并依法对全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市规划、房

4、管、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市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加强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管理。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计划、房地产开发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报经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

5、由市政府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准价格,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拆迁、财政、物价和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根据出让地块的地理位置、使用年限、开发配套情况、用途和规划参数等因素研究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出让方应向有意受让方提供下列有关出让使用权地块的资料:(一)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和地籍图;(二)地面现状和环境状况;(三)规划规定的用途、建筑容积率、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四)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和必须投入的建筑费用;(五)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抗震和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六)市政公

6、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设计要求;(七)出让形式和年限;(八)出让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九)土地使用者的义务和有关的法律责任;(十)其他。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经公证机关公证。第十三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一)受让方持经批准的立项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出让方提交使用土地申请书,并获取出让地块有关的资料;(二)受让方取得有关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包括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土地出让金预付款额等内容的用地意向书;(三)出让方在接到用地意向书后十日内

7、予以回复;(四)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受让方按合同规定交付全部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四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一)出让方编制招标文件,并在确定的招标日期两个月前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通知书;(二)投标者购买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三)投标者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出让方交付保证金后,将密封的投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四)出让方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对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于开标后七日内如数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五)中标者在开

8、标后七日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中标者按合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