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发展生物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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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发展生物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生物产业项目工作程序,确保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云南省省级财政发展生物产业专项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生物产业项目,是指由市级发展生物产业资金支持的符合国家、省、市生物产业政策,适合我市生物产业发展规划,能推动我市生物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第三条昆明市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生物办)负责生物产业项目的计划编制、项目遴选、立项审核、项目执行、绩效考评、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第四条市生物办坚持

2、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好生物产业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扶持重点第五条市级财政生物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物产业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等。第六条14市级财政生物产业专项资金主要扶持生物产业精深加工、基地建设、市场开拓、品牌培育、科技平台和标准专利等项目。主要采取补助方式进行扶持。(一)精深加工。主要扶持企业提高精深加工程度(引进新技术、新工艺等)、扩大生产规模(购买新生产设备、建设厂房等)的项目。重点突出产学研结合开发,现代生物工程技术引进,生物科技成果转化,生物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二)基地建设。主要扶持有原料生产标

3、准并开展标准化、良种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种养殖优质原料基地及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三)市场开拓。主要扶持生物企业发展电子商务、设立省外大中城市或国外直销网点、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四)品牌建设。主要扶持对昆明生物产业有促进作用的,获得国际认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云南省著名商标、云南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的项目。(五)科技平台。根据我市生物产业发展需要,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组织共同搭建生物产业科技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技术平台和生物产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的项目。(六)标准专利。主要扶持对昆明生物产业有促进作用的,生物产品企业标准、行

4、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及申请获得的生物专利。14(七)其他符合特色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的生物产业项目。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七条市生物办负责生物产业项目申报、立项、监督、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区生物产业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市生物办每年年初向各县区及相关单位发布“市级生物产业项目申报指南”。第九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认真填写《昆明市生物产业项目申报书》(附件一),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区生物产业部门申报。第十条各县区生物产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审核、汇总,提出审核意见后

5、联合行文向市生物办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以正式文件联合申报,申报项目应一个项目一个请示,请示内容应简要概括项目情况。申报项目文件须附《昆明市生物产业项目申报书》和要求的附件材料。第十二条14市生物办项目处对各县区生物产业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后,组织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项目评估专家组(不少于5人),采取答辩、会评、函评或网评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项目评估意见。市生物办会同市财政局对专家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形成立项意见。第十三条市生物办将立项意见提交市农业局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6、。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生物办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文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到县区。第十四条县区收到市级下达的项目通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单位)、项目监管单位(县区生物产业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市生物办)签订三方项目合同书(见附件二),明确项目建设内容。第十五条项目合同签订后,由县区生物产业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实施,并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按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第十六条为加强项目实施,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监管单位要加强项目的中期检查,确保项目按照建设内容有序开展。第十七条项目变更或终止。项

7、目一经立项后,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变更或终止的项目,由县区生物产业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联文向市生物办提出变更申请,14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的规定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后方可实施。对项目责任人变更的项目,须及时报市生物办备案。经批准中止的项目,扶持资金由县级生物产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接到项目中止正式通知后一个月内上缴市级财政。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生物办主

8、持或委托项目监管单位开展验收工作。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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