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程序中留置送达弊端

浅谈执行程序中留置送达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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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执行程序中留置送达的弊端作者:朱志伟    滑县人民法院       送达难不仅仅是审判环节的顽疾,也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直接影响了执行工作效率,损害了司法权威。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执行干警,对执行程序中的送达难问题感触颇深。   执行阶段的送达比诉讼阶段的送达难。在诉讼阶段,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最终实现尚未明朗,基于给法官一个好印象以求有利于自己的私心,多数人往往会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当案件进入宣告判决尤其是执行程序后,各自的权利义务已经十分清晰,作为承担相应责任的(部分)当事人,深知法院送达的每个法律文书都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便会以各种

2、方式来躲避法院逃避义务。此外,基层法院面临的被执行人基本上都是农民,随着城市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大量的农民工投入到城市建设中,使得直接送达等方式更是雪上加霜。此时,法院大多会采取费用低、时间短的送达方式即留置送达。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设定的留置送达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已经不适应法院工作形势需要。以下从被执行人为公民(实践中基层法院面临的多数为公民)的角度并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来进行探讨留置送达的弊端。   1、签收法律文书的主体过于狭窄,且不易操作。只有当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时候,才能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被执行人的家属必须得满足两个条件:同

3、住和成年。有年龄限制无可厚非,毕竟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的法律效果会受到影响。那么,同住,我认为实务必要。不比中国古代“四世同堂”现象那么普遍,如今子女成家后就分家,搬出老宅另行单过已成主流。即使不搬出,在老院子里又盖新房,此时老少虽同住一院,但能否就此认定为“同住家属”,亦是个问题。   2、地方保护严重,邀请见证人困难。当被执行人或家属拒签法律文书时,执行法官去邀请与被执行人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出面,可想而知,效果不会太好。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及本部门保护主义还较为普遍,在基层组织或单位很难找出一个代表来协

4、助送达工作。在农村这样的熟人社会,即使个人觉悟高,法律意识强,其也不愿意出面(即使不得罪人)。此外,如果这些代表不在家或一时找不到,无功而返不说(此也是个大问题,基层法院尤其是县法院辖区大,从县城到最远地有一二百里地,送达不成无疑会增加各项成本),还会给被执行人一走了之逃避执行创造时间和机会。对于“基层组织”这个概念,法律规定的不够明确。   3、见证人签字或盖章难。在执行工作中,不免经常到农村村民家或有关单位调查情况,被调查人即使能做到有问必答,但要是让其签字画押,那可“万万使不得”,人们怕按上红手印以免给自己招来麻烦(即使没有麻烦)。法律及司法解

5、释也未规定对见证人拒绝签字有什么后果。   4、留置送达的处所范围,法律规定的过于单调。法律规定只能在公民的住所才可以留置送达。因务工经商、工作调动、婚嫁、投亲靠友等诸多原因,导致人口流动速度加快,这就给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带来了困难。即使被执行人不因上述原因长期外出,但也不会像旧社会大小姐一样整日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日夜待在自己的住所等着法院来找自己。出了这“一亩三分地”,即使见到被执行人或家属,只要其不签收,法院就不能留置送达。   5、因留置送达而导致申诉或上访问题的出现。被执行人本不愿履行义务,一旦留置送达法律文书,其就会以法院送达程序有问题为由,

6、采取申诉、上访等方式来拖延执行甚或逃避执行。   我院自2010年立案以来,共计受理执行案件293起,因各种原因,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未能直接送达,其中一大半采取的是留置送达方式。然而,多数留置送达又不符合法律规定,此时的送达只起到一个告之或督促作用,将来还得再次送达。我院执行局能够直接投入到执行工作第一线的有9人,然而本县有人口近130万,执行案件年均千起,工作上本已力不从心,然而还要因留置送达的诸多弊端,滋生申请人对执行工作的抱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损害了法院的司法形象。鉴于此,相应机关应尽快制定完善措施,弥补留置送达的缺陷,提高法院工

7、作效率,树立起司法权威。   参考资料:   (1)、陈明贤:《破解留置送达难题》,发表于东方法眼2006-06-18。   (2)、林琳:《基层法庭送达真的难》,发表于东方法眼2009-11-18。   (3)、蒋子顺:《法院送达难问题的立法思考》,发表于中国法院网2003-12-02。⑷、颜永春:《民事送达的现状分析》,发表于中国法院网2004-04-08。本文来源:河南平安网河南法学网http://www.hafxw.cn/Article/kxfzg/llwz/201005/150121.htmlhttp://www.hapa.gov.cn/A

8、rticle/pajszt/llyj/201005/143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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