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证据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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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证据失权【摘要】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可以有效的防止证据突袭和诉讼拖延等弊端。尽管据失权制度对当事人影响非常大,当前该制度面临着当事人不理解、法官也不太愿意使用的尴尬境地。但证据失权制度其性质属于违反举证时限的“制裁”,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仍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完善证据失权的配套措施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关键词】证据失权;构成要件:完善;立法分析一、民事证据失权制度概论我国民事诉讼在证据的提出方式上,最初实行的是最广泛意义上的随时提出主义,亦即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和庭

2、审辩论终结前当事人都可以实施举证行为。但因为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参差不齐和一些当事人对诉讼技巧的滥用,致使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弊端,例如证据突袭和诉讼拖延。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设置了证据失权制度,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举证时间的临界点,防止当事人举证的迟延。证据失权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举证期限,论民事诉讼证据失权【摘要】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可以有效的防止证据突袭和诉讼拖延等弊端。尽管据失权制度对当事人影响

3、非常大,当前该制度面临着当事人不理解、法官也不太愿意使用的尴尬境地。但证据失权制度其性质属于违反举证时限的“制裁”,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仍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完善证据失权的配套措施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关键词】证据失权;构成要件:完善;立法分析一、民事证据失权制度概论我国民事诉讼在证据的提出方式上,最初实行的是最广泛意义上的随时提出主义,亦即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和庭审辩论终结前当事人都可以实施举证行为。但因为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参差不齐和一些当事人对诉讼技巧的滥用,致使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难以克

4、服的弊端,例如证据突袭和诉讼拖延。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设置了证据失权制度,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举证时间的临界点,防止当事人举证的迟延。证据失权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举证期限,二是超过举证期限的后果。证据失权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举证责任的重要保障。证据失权制度与举证时限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在实践中体现为证据失权制度的运作以举证时限制度的落实为前提条件。(一)证据失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所谓民事诉讼证据失权,指的就是负有提交证据责任的

5、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证据,将依法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不再予以组织质证,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因此而丧失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证据失权的主体。,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主体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且是负有提交证据责任的一方诉讼当事人。至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否也受到证据失权的约束?这一点在立法中未见明示,从字面来看似乎该制度也仅仅是对当事人进行约束。但我们认为,第三人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人,其举证行为同

6、样与当事人的利益和程序的顺畅密切相关,因此,在相应的失权告知保障的前提下,将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列入证据失权的对象也是尤为必要的。(2)证据失权的期限。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期限是在举证期限内。这一举证期限可由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官指定不少于30天的一个期间。实务中若当事人约定期限过长,法官一般都会依职权进行指导,促使其从新约定合理的期限或为其指定相应期限。在举证限期内,当事人应就其负举证责任的事实所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举证。(3)证据失权的原因。证据失权的原因是当事人在约定或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怠于向法院提交

7、证据,从而因其行为不再认定该证据的可使用性及证明意义。这种“怠于举证”的行为应当理解为具有可归责性的主观懈怠,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主观因素可以视为证据失权的主观原因,但一般过失以下或有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情况则应区别对待。这一问题在证据失权的例外部分有所涉及。(4)证据失权的后果。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后果是丧失证据的提出权利和证明权利。当事人承担证明不能乃至败诉的不利法律后果。当然,证据未能按时提交而丧失证明权利只是程序上的一种制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未因此而丧失。(5)证据失权的例外。为了灵活化处理实践

8、中的证据失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规定了不受证据失权规制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a)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不发生失权后果。(b)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发生证据失权后果,相应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的,不发生证据失权后果。(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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