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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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研究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演讲稿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研究  所谓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时,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不再予以组织质证,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摘要】本文研究的对象是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若干问题。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设立是对民事诉讼过程中违背举证时限制度规定的一种救济制度。本文拟从以下四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概述,由民事诉讼失权的

2、基本概念出发,进而引出作为其中一部分的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概念。第二部分讨论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存在的独立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基础,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有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第三部分讨论的是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证据失权制度的现状和优越性,以及值得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借鉴的地方。最后,第四部分讨论的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不合理和不完善的地方,以及进一步的制度构建。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失权举证时限公正效率构建  在现今法治日益完备的社会中,诉讼模式有逐步向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化的趋势,因为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当事人是诉讼的主体,由其推动

3、和主导着诉讼的进行,而一般当事人并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因而制定严格的诉讼失权制度,尤其是证据失权制度,更加有利于诉讼及时顺利的进行,也更有利于保证当事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使当事人获得其参加诉讼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以达到实体上的公正和效率。因此,构建完善的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乃势在必行。  一、民事诉讼失权制度与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简述  (一)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简述  民事诉讼中的失权制度一直都是现代法学研究中的瓶颈,在法学家之间也引起了许多对于诉讼失权制度的纷争,且众说纷纭。仅对于民事诉讼失权制度概念的界定就有很多不同的说法,有的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失权是指当事人(包

4、含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原本享有的权利因某种原因或事由的发生而丧失。此种说法有其一定的正当性,但同时却忽略了在失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即时限因素,因而也就缺乏完整的涵盖性。另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失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在法定或指定期限内行使诉讼权利,使当事人丧失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笔者较为赞同此种对于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的定义。因为:  首先,民事诉讼的失权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之中的,对于在诉讼过程之外的某些权利的丧失,如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便丧失胜诉权等此类的权利并不属于民事诉讼失权之中的“权”的范畴。其次,民事诉讼失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即原告、被告,

5、也可包括广义上的当事人,即第三人,任何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权利的丧失都不属于此范畴。再次,民事诉讼失权中丧失的是诉讼上的权利而非实体上的权利。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诉讼上的权利和实体上的权利,诉讼上的权利包括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举证的权利等,实体上的权利则包括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答辩的权利等,而在民事诉讼失权中所指的只是诉讼上的权利的丧失而不包括实体上的权利的丧失。最后,民事诉讼中的失权的原因是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指定期限内行使诉讼权利所致,如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正当理由则可视为失权制度的例外情况。  民事诉讼失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

6、项内容,即证据失权、管辖权异议的失权、答辩失权和违反程序责问失权等等,而其中对于整个民事诉讼影响最大的当属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其拥有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比较特殊的特性。  (二)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简述  我们可以将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界定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及时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在此后不得再提出,当事人因此丧失了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的一项制度。  证据失权制度和举证期限制度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密不可分。证据失权制度是举证期限制度的保证,设立证据失权制度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作为对于违背举证期限制度的一种救济方式,即在当事人违背举证期限为一定

7、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情况下,法律设定证据失权制度使当事人因其不作为或不正当作为而丧失一定的诉讼权利以期其能够遵循举证时限的规定,使诉讼及时而顺利的进行。  诉讼失权同时也可以认为是当事人对于其自身举证权利的一种处分,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或不正当的积极作为方式来行使自己对于举证权利的处分,所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诉讼失权的设立也是对于当事人处分权的一种尊重,在越来越注重私权自治的民事诉讼中,符合法律文明、人性化发展的精神。  证据失权制度中所指的权利的丧失主要指的是举证权利的丧失以及逾期提供的证据将失去其证明的效力两方面权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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