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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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论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护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这样,财产权在我国宪法中已经由一项民事权利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刑事诉讼法往往被称为“应用宪法”,“宪法的实施法”,刑事诉讼法同宪法的紧密联系,决定了刑事诉讼在担当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

2、同时,肩负着守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实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国家强制力必须限制乃至剥夺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其中也包括公民的财产权。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国家的强制力的适用与被追诉人的财产保障之间必然存在着冲突,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实现财产权的有效保护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根本命题之一,也是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基础命题。本文拟就我国刑诉中财产研究的现状及其缺陷和完善略陈己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理论界对刑诉中财产权保护研究的现状  关于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人权保障的内容,理论界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并取得了不少

3、的成果,然而美中不足的是,有关研究偏重于构建被追诉人的人身权的理论和制度体系,对于如何保障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防止错误羁押、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探讨的较多,但对如何保障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却重视不够,不仅少有论著涉及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财产权的保障问题,仅有的少数研究也不系统。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被追诉人人身权的保障与法治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在实践中侵犯被追诉人人身权利的现象比较普遍,加强被追诉人的人身权保障才是当前研究的重点;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把私有财产作为资本主义的标签来看待,带有浓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色彩,在宪法中并没有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4、作为基本权利加以规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也仅将其规定为民法中的一项权利,这就使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普遍存在着的、被追诉人的财产权缺乏程序保障的问题难以进入理论视野,因而也无法被正视。officiallyestablishedonJuly1,2013,Yibincity,formerlyknownasthebus,integratedoriginalrongzhoubuscompanyinYibincityandMetrobuscompany,formedonlyinYibincityofaState-ownedpublictransportenterpri

5、ses,thecompanyconsistsofoneortwo,thirdDivision.Integrationofpublictransportservicesisnotyetestablished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的缺陷  (一)对被追诉人财产的搜查、扣押、冻结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只涉及人身自由权,并对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主体、

6、对象、条件、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对限制甚至处分被追诉人财产权的搜查、扣押、冻结行为却很少从程序上控制,主要表现在:首先,对物的搜查、扣押及对存款、汇款缺乏中立的审批程序,而由侦查机关自己决定;其次,搜查、扣押的范围比较宽泛,只要是侦查人员认为“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或地方”,都可以进行搜查缺乏比例原则的约束;最后,扣押的理由过于模糊,不具有操作性,由侦查人员自己认定“是否与案件有关”,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有自己做自己案件法官之嫌。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制度不够完善  首先,收取保证金的金额存在很大随意性。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没有做

7、出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仅仅规定了下限。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讼法规则》第44条规定:“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却对其上限未作规定,结果导致收取的保证金的金额失控,从一千元到几百万元不等,对被追诉人的财产权构成了威胁。  其次,保证金的收取、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应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据此,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都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相对人既不能对处

8、理决定提出司法审查,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的体系。这使得部分公安机关为了“创收”而滥用没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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