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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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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域外行政优益权的制度模式摘要行政优益是行政合同中一种新的管理手段。由于我国对于行政优益权的研宄起步较晚,理论尚不成熟,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法国、德国、英美国家的行政优益权制度,从中得出启示,为我国行政优益权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关键词行政优益权行政合意普通法作者简介:于秀云,青岛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45-02行政优益权作为行政合同的下位概念,是指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
2、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优益权越来越被广泛的运用到行政合同中,融入我们的生活,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因此本文将通过简述外国的行政优益权制度,借鉴他们这种富有弹性、生命力的现代行政管理模式,为我国行政优益制度的发展开辟道路、添砖加瓦。、以行政为本位的法国行政优益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着明确的公私法的划分,受这种传统影响深远的法国十分注重公共利益,相应建立的行政合同制度具有很强的行政性。法国行政优益权制度始终注重行政性的霸主地位。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法国赋予行政主体绝对性的行政优益权,主要包括指导监督合同的履行,变更合同标的,对
3、相对人进行惩处权等。法国公共利益至上使得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私人利益,法国法律也设立相应的制度对行政优益权进行控权。主要的控权制度有:第一,限定行政合同的订立主体仅限于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第二,确立了“经济利益平衡”原则来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具体说来行政相对人所拥有的救济权主要是获得金钱补偿,包括行政主体在变更合同标给相对人造成负担加重时以及情事变更情况下变更解除合同给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失时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第三,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行政合同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向相对人说明情况使得相对人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来尽可能的缩小损失,不适当行
4、使优益权造成相对人蒙受损失时行政主体承担无过错的经济补偿责任。第四,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实行双轨制的法院体系为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主要包括完全管辖之诉和越权之诉。以判例规范优益权的行使。设立行政法院审理行政合同纠纷,并通过确立行政合同规则来限定优益权的行使。第五,设立司法外救济制度主要包括调解和复议。通过设立专门的议会调解专员来对纠纷进行调解。关于复议则是规定相对人享有申诉权,即可以向行政主体提起善意救济,也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诉,称为层级救济。二、以合意为本位的德国行政优益权制度德国通过《联邦行政程序法》确立行政合同制度。相比于法国,在优益权方面德国
5、既有与之相似之处,也有自身独特的魅力。相同之处是两国均设立行政法院审理行政合同纠纷。所不同的是,不同于法国集中于公共利益和行政基础上,德国是更侧重于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一个标准的合同强调协议。在德国与公民订立行政合同的同时也意味着放弃了行政主体的特权,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即使行政主体拥有行政特权那也是极其有限并且受到严格的程序法的限制。德国对于行政优益权的行使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措施来进行规范和限制:第一,德国主张在发生争议的时候首先是由双方进行协商就合同的变更解除进行合意,只有为了防止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才可行使单方面改变合同及终止权。关于这
6、两点可以在《联邦行政程序法》中找到依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在缔结行政合同后出现情事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均可协商变更合同;同时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联邦行政程序法》第60条第1款第2项赋予了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也只是在为了防止或者避免公共利益遭受巨大损害或者应对突发事件的情况下才能行使。通过限定优益权的行使必须参照本规程以防优益权滥用。第二,为了提高合同的安定性,德国以判例的形式规定基于信赖原则,双方当事人不能以欠缺书面格式为由否定合同效力。行政主体不能单方面行使行政权
7、来强制相对人履行合同而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通过判决来实行强制执行权,同时这种权利也为相对人所享有。第三,经济补偿制度。《联邦行政程序法》在第49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就自身所遭受的损失请求经济补偿。通过事后救济措施来弥补因行政优益权的行使造成的损失,德国并没有就行政合同设立专门的赔偿法而是采用全国通用的一部赔偿制度,这样可以扩大相对人获得的赔偿范围,同时也因为这一措施的存在使得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优益权时充分考虑相应的代价进而更加谨慎行使优益权。第四,设立行政监督和异议审查制度。通过系统内(主要包括复议和议会审查)和其他方式的监督(主要是舆
8、论监督)来控制行政优益权的滥用。德国行政合同制度强调合意,注重双方之间的协商以及公私利益的兼顾,并且将这一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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