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税收立法”下宪法与财税法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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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税收立法”下宪法与财税法的联系现代宪政国家,财税的衡量标准在宪法。因为宪法是以明确规范税收制定立法人的自由裁量及其界限。而且当代宪政国家积极保障人权,税法以分配正义,在对个人自由实行国家干预的主要工具。因此,我们要“跳出财税法看财税法”的视角,有必要探明宪法与税法之间的联系,使财税权在宪法的秩序下规范运行。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财政是一个国家治理的基石和重大支柱,科学合理的财税体制是资源优化配置、保持市场统一、促使社会公平、更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不断健全税收立法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税收法定是税收立法的首要原则,它是界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二者的分

2、配关系,表现税收的宪政精神,也是税收立法合法和合宪的基石,指引着税收立法的基本方向。在宪法中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这一原则,确立税收立法权,约束规范税收授权立法是在中国宪政建设上完善税收立法的必行之路。对宪政的认识,学者们对此有很多不一,但绝大部分都将民主正义、约束权力、权利保护这些要素作为宪政的必然要件。税收宪政是体现法治政府、人权保护这些宪政核心理念的有机体。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认可和公民纳税的人格独立,说明国家征税要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这是税收宪政的基本。对公民财产的“合法征收”和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表现约束国家权力与保护公民权利的宪政基本要求,也是税收宪政的核心之意。一、税收与人权所谓“

3、无代表不纳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权,它是公民对国家权力要对其保护的基础,税收是人们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与国家进行的权利与利益的对等交易,国家具有征税的权力,人们有与其缔结契约的抉择权,同意权的外延,人们对国家税款的使用还有监督权。纳税人的权利与税收同时存在,因此,税收宪政的本质是要更好的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税法不是单纯征税的法律,而是保护纳税人切身权利的权利之法”,作为纳税人既具有享受国家公共服务,还应有如下方面的基本权利:(一)知悉权。纳税人有询问和获得相关纳税信息、材料的权利;(二)确实权。确实权意指纳税人所需缴纳的税款要是确定的,不得随意更改,纳税人交税的日期、方式、方法、数额

4、要清晰明了;(三)公正权。税收平等要求税收公正平等的对待所有纳税人,并且纳税人如受到不公正、不平等的待遇,可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从而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四)依法纳税权。依法纳税的权利包含两方面的含义:1、纳税人只需依照税法纳税,可以拒绝税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所有纳税要求,也是税收法定的体现;2、在不违背税法的背景下,纳税人有税收筹划权,指规划交税的权利,税可以在法律规范的合理范围之内少交甚至不交。二、税收与控权分税制改革实行20年来,对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加强中央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中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的弊端也日益凸显,面对这一

5、现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并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深化税制改革、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等目标,在该财税体制改革中,这些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对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划分。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权划分的核心,是深化分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的充分条件,是依法治税的要求,更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保证。当前国家财政收入日益依赖于税,在税收的征收中,国家具有强势地位,并且征税权的不断扩大,容易侵犯纳税人的权利。为了让国家对人民财产的征收限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有必要规范和制约征税权,从而防止越权而对公民纳税人

6、的利益造成损害。税法中税收的控权是指政府及其税务机关要受到宪法法律的制约,以有限政府的形态存在,权力的分立从而尽可能减弱权力集权的出现。对于约束国家权力的种种方法手段当中,税收宪政的现实运行体现在对国家赋税权力的控制上。宪法制约政府的税权,从而免于政府权力侵害纳税人的权利,这也是税收宪政的具体要求。政府税权分为税收立法权与税收征收权两方面,以宪政国家法律的控权原则为出发点,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一致性是由权力分立为几个层次来实现,此宪政逻辑在税收方面的表现是将税权分为横向与纵向,用分权相互制约从而促使公共权力更好地实现其社会价值。纵向的划分指中央与地方税收权限的界限分划。修改后的《立法法

7、》确立了地方的税收立法权。而横向划分指在三权分立的模式下税收立法的权力由立法机关实施,税收的征收以及日常的管理运行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而相关的税收纠纷裁判权最后则由司法机关来行使。三、小结宪法与财税法,是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关系,宪政国家,特别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其本质必须同时是租税国家。财税法是对人们的自由财产进行政府干预的法律,同时也是国家进行公共财政分配的法律。因此,能够正确认识宪法与税法的关系,使税法在宪法秩序下发挥其对治国安邦的基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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