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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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事项名称】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业务描述】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24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3、告2015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受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可以点击办税地图查看全省办税服务厅详细信息。【办理材料】1、必须报送资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A类,2015年版)》原件3纸质 2、条件报送资料:(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2总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5、所得税分配表(A类,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分支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应报送加盖总机构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3)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

6、、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4)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5)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

7、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温馨提示】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2.办税人员在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携带实名办税证件,进行身份确认。【办理流程】【办理时限】(一)纳税人办理时限1、纳税申报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的自终了之日起15日内进行纳税申报;2、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收费标准】不收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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