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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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研究张怡铭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文章】《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归属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同一般的民事赔偿,惩罚性赔偿侧重对受害方的补偿性功能和遏制不法行为,本文主要探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构成要件,对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立法提出一点建议。【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归属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同一般的民事赔偿,惩罚性赔偿侧重对受害方的补偿性功能和遏制不法行为,一是在精神上更能体现对受害方的完全补偿原则,二是通过对不法行为人强加责任加重,实现报应遏制。1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构成要件

2、1.1主体要件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主体要件指向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属于权利主体,《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把追究惩罚性赔偿的行使权力赋予消费者,当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出现关于食品安全违法情况,权利主体可对对违法者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义务主体,值得关注的是销售者应该涵盖食品流通环节中有关此项行为的所有经营主体。1.2客体要件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是有明确证据证实违反了已发布或正在使用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果仅仅是产品包装、说明、添加成分等方面的微小瑕疵,并无明确证据证明违反食品安

3、全标准或可能有损人体健康的,不宜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1.3行为要件《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行为要件是指“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是销售明知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受害人除请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赔偿实际损失,还可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条款中规定销售者必须存在主观恶意,此项销售违法行为才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追责。1.4主观要件由于在食品流通损害环节的作用不同,食品安全法的惩罚赔偿条款区分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归责原则,对着食品源头的生产者,责任承担更重,不论生产者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有主观过错,都用无

4、过错责任归责;而流通环节中的销售者则要“明知”销售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违法行为,对销售者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如果销售者缺乏主管故意意思,则不能试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仅赔偿民事侵权责任造成的损失。1.5客观要件一是行为的不法性,行为的不法性指行为违反了规定的义务或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损害事实确定存在,消费者就《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提出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必须是因义务主体的不法行为确实对消费者造成现实损害,并不以造成损害事实为条

5、件是因为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领域被消费者购买,现实损害已经存在,消费者的人身利益和信赖利益造成损失。2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立法建议2.1明确主观条件立法中销售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但是现实生活中过错归责已经不能完全使流通环节的销售者重视自身在食品销售中的注意义务,忽视了销售者因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安全食品事故。流通环节的经营者对于食品安全负有的责任应该是不低于食品生产者本身,其是把食品呈送到消费者面者的直接关系人,在食品流程中更应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现行发条规定只有销售者在“明知”的主观故意下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可以引用惩罚性规则,

6、极大地规避了销售者的销售注意义务,可以说,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并没有引起销售者足够的重视因为其可能触及的利益关系深度不够,其并没有很好地起到制度应有的报应和遏制不发行为功能。美国部分州立法已经明确重大过失在销售者归责责任的适用,台湾也有类似条款,把销售者重大过失列入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范围,可以更好地实现此项立法目的。2.2应补充赔偿金相应细则《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给消费者提供了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针对不安全食品追责的依据,但是对于消费者最关心的赔偿金问题,现行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容易造成此条法规在实际运用中因为法官的自由裁

7、量产生类似案件结果差别巨大。首先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应该以消费者实际损害作为基数,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补偿消费者,不应该以购买的价款作为赔偿基数,要实际考虑实际公平,实际消费中,食品的价格都是偏小了,若是仅仅以价款作为计算基数,即使是“十倍赔偿”,消费者所能得到的补偿也是偏少,有时候甚至不能和因不安全食品造成自身的实际损失相抵,更逞论实现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的惩罚和遏制功能,所以以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不但符合现行各国食品法的立法趋势,也能更好实现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的立法目的。其次应确定弹性的赔偿金计算条款,现行赔偿金

8、的计算方式为食品价款的十倍过于古板,不符合实际,并不能很好保护消防这权益。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体现了对违法者的惩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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