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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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4〕2571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257号),现将《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28日  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的收费行为和收费标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

2、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本市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  第三条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编码220002),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  (一)检索费(编码220002001)。  本市行政机关依公民、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在本市行政机关搜索、查询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检索费。  检索收费标准为每检索到一件信息5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不予公开或已主动公开的,不收取检索费。  (二)复制费(编码220002002)。  本市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  纸张复制(包括复印、打印)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光盘复制收费标准,行政机关提供光盘进行复制,每张1.5元(含光盘费用)。  (三)邮寄费(编码220002003)。  本市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

4、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  邮寄资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信封收费标准,C4信封每个0.5元,其他型号信封每个0.1元。  (四)行政机关依申请通过传真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取检索费、复制费;行政机关依申请通过电子邮件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取检索费。  第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本人申请,凭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受理机关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第六条各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各行政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

5、票据收费。  第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的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应于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的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注明预算级次,并相应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

6、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九条行政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文件及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公众监督。  第十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对于各种乱收费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讯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7、依申请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有收费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10]294号)同时废止。纸张复制(包括复印、打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纸型黑白复制(元/页)彩色复制(元/页)单面复制双面复制单面复制双面复制A015A113A210A30.400.60

8、1.402.80A40.200.300.7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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