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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0
《质性任责偿赔害损车动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性质 关键词: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性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支配者 内容提要:交通事故的严峻形式迫使我们要进行机动车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此立法的制定将有助于我们在加入WTO以后,更快的与国际交通事故处理原则相接轨,以致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大国形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汽车等机动车越来越多的进入了家庭,由此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比如我们可以更加方便地以车代步出入与城市的各个角落,甚或可以在双休日就走出城市,享受驾游的乐趣等,但不可否认的是,当你拥有机动车的那一刻起你就不得不防备着伴随你左右的车祸。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供的数字显
2、示,我国交通事故总量由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02年77万起,年均增长6.3%;死亡人数由1986年的5万人上升到2002年的10.9万人,年均增长5%;2000年至2002年,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40起左右;今年1至8月,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32起,造成511人死亡。这就对机动车方面的损害赔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机动车损害赔偿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立法,由此导致使受害者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赔偿。据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为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制定有一部权
3、威性高、操作性强、规范全面、权利义务明确的机动车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以来规范我国的机动车损害赔偿制度。特别是2002年6月1日,在国际公路运输联盟第28届世界大会上,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正式加入该联盟,因此,签约《联合??缆方煌ü?肌肥圃诒匦小U飧?仁刮颐遣坏貌患涌旃赜诨??邓鸷ε獬シ矫娴牧⒎āK淙晃颐枪?腋崭胀ü?恕兜缆方煌ò踩?ā罚??嵌杂谌绾闻獬ゼ叭绾稳范ㄔ鹑沃魈迮獠⒚挥邢晗腹娑ǎ??谰菝穹ㄍㄔ虻?23条也相对难以操作。而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更是混淆了机动车的归责原则,因此也导致沈阳、济南、 海南等城市所谓的 “撞了白撞”的违规的地
4、方性规章的出现。其结果就是致使相同案子在不同地域的法院审理而结果大相径庭。由此可以得知我们国家制定道机动车损害赔偿法是迫在眉捷的。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民法典,不过我们一直在现实中运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其中,民法通则第123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涵概了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这种高速运输工具就是主要指的汽车等。我们可以依此来制定特别法,即本法。而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早就制定了此法,这些国
5、家有:奥地利(1908年)、德国(1909年)、意大利(1912年)、瑞典(1916年)荷兰(1925年)、芬兰(1925年)、挪威(1926年)、丹麦(1927年)、瑞士(1932年)等。[1]而日本也于1955年制定并通过了此法。 一、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法适用范围的建议。 1、所发生事故必须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所发生的事故。 2、机动车的范围。根据我国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内容,即为: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
6、作业的轮式车辆。”它包括各种汽车、电瓶车、无轨电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但例如火车、各种航空器、船只不属于本法调整范围。 3、关于道路的范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公路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公路,而城市道路包括城镇街道、胡同(里巷),农村可供机动车通行的便道也属于道路的范围。 4、必须是机动车在运行中所发生的事故。所谓运行,是指机动车处在运动姿态,包括起动、行驶、转弯和倒车。车辆在静止状态所发生的事故,如公共汽车到站停稳
7、后,乘客上下车所发生的事故,非机动车与正确停放的机动车相碰撞的事故,均不属于本法范围。[2] 5、机动车所致使的交通事故,包括对于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李薇老师认为,如我国要制定机动车损害赔偿法保障法,只能是对于人身的损害。即认为此法保护的只是机动车事故中的受害人。因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包括人的肉体及精神上所受的损害,如伤害、残疾、死亡等。而至于机动车事故所造成的物件损害(如车辆及建筑物等)均不属于本法范围,而是依民法通则第106条处理。[3]笔者以为,财产与人密不可分,自然我们制定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即要保护人的利益,也要保护所属于人的财产的利益。 二、
8、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性质、归责原则、赔偿责任主体、赔偿处理原则的建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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