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产生与社会宗旨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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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产生与社会宗旨的探索经济法作为现代的新生的独立法律部门,具有深刻的历史根源,而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决定了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即经济法的宗旨——以促进社会效率来实现社会公平。因经济法的宗旨与经济学及其他部门法的宗旨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因此经济法又拥有其自身的特征。任何一门学科的存在都有其自身的价值与意义,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将能更加划清经济法与其他学科的区别,促进法学领域的发展,完善健全我国的法制体系,并最终为实现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其进入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

2、分重要的意义。笔者在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对经济法的宗旨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期推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发展。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经济法的产生归根到底是由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失灵,由于市场本身所存在的不可避免的三缺陷——市场障碍、唯利性、被动性和滞后性,促使市场机制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从而扰乱了整个市场有序地运行,阻碍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并最终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动荡,影响国家的和谐状态,进而威胁统治经济的根本利益。为了消除这种威胁,解决市场经济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家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来进行遏制,对社会经济

3、进行调节,并且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稳固下来,最终产生了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二、比较经济法与经济学、行政法、民法等学科宗旨的不同首先,相对于经济学而言,经济法是一种知识性的社会行为规范,而经济学则纯属一门学科知识体系,前者对经济主体进行了一定的规制,而后者对经济主体予以了科学的引导;从二者所存在的价值层面来讲,二者所追求的根本目的不同,经济学主要追求社会效率,以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创造出最大的财富价值,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并在传统的西方经济学当中,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潮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而不顾社会的整体利益。而经济法主要是为了解决因过度追

4、求经济效益而产生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宗旨在于促进社会效率的同时,又注重实质性的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以实现更高的社会效率来达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社会公平和正义。与行政法比较,笔者认为经济法是作为一门社会法,经济法以促进手段式的目的——社会效率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持社会经济良好运行的健康状态,最终实现高水平高质量的社会公平。而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虽然国家行政管理中一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具有经济性的内容,但其经济法的调整方式和内容大相径庭。而其最终的目的是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方式,维护社会治安和政治秩序,阶级性质表现的十分明显,

5、具有相当的不平等的因素存在其中。而经济法主要是以国家调节经济来实现社会的绝大多数的平等,实现相对的社会公平。再次,与民法作对比,民法主要表现为一种私法的性质,其目的的出发点是个人利益,其宗旨在于以合法的方式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程度的满足,在此,民法的宗旨的实现方式与经济法的宗旨是量变与质变的关系,其宗旨可以看作是经济法宗旨实现的具体方式和途径。但是由于其对个体利益的追求过于强调,忽视了他人与社会整体的利益,可能导致利益分配的集中,阻碍实质性公平的实现。而经济法的出发点在于社会效率,落脚点在于社会公平,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根本目标,而且又与在弥补民法所

6、过分追求的个体利益的实现所带来的弊端又契合的偶然天成。三、从其他方面来论证经济法的宗旨1.从法理价值层面来讲效率与公平都是法律所追求的对象,但是当二者之间必须选择其一的时候,就出现了法律价值的冲突,在此需对其进行科学合理地整合,在整合和选择的过程中,应遵循“两善相权取其重”的法益权衡原则。在遵循这一原则的前提下,还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当今我国及国际社会状态下,两极分化表现的十分明显,贫富差距日趋扩大,这一“马太效应”伴随而来的负面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作为经济法而言,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都是其价值所在,但是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或某一特定历史阶段

7、内,效率可能是作为社会的根本目标,但是由于历史变迁所带来的不同的历史特点,效率只是暂时的或者说是手段式的目的,其存在的价值在于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所以公平无论处于什么时代都是社会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故法律所追求的效率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社会公平的手段,故经济法的宗旨亦由此可见。2.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讲“天赋不是道德上的应得,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么对待与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而就是因为此天赋差距的存在成为如前所述的“马太效应”的原因之一。因此,这种差距的存在

8、就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欲最大限度地缩小这种差距,改变这种不平等的事实,达到事实上的平等,需要以一种不平等为前提,对先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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