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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9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90809(颁布时间)19990809(实施时间)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1993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在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与福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
2、称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侵害残疾人。第三条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致残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优待和抚恤,实行特别保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辅助方法、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采取措
3、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监护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或者监护职责。第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发展残疾人事业,开展下列工作:(一)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督
4、促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实施,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二)协助研究、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的规划;(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等工作;(四)负责残疾人事业募捐和资金使用管理;(五)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设立残疾人康复和其他必要的服务设施;(六)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财产使用管理制度,每年度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及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第七条依法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各级社会
5、福利有奖募捐机构募集的资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生产和福利等事业。鼓励社会捐资助残。第八条残疾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鼓励残疾人热爱生活,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为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康复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确定的康复重点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计划的实施。第十一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医院或者其他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应
6、当设立康复科(室),为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第十二条省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医疗、工作人员培训、科学研究、技术指导工作;市、县(区)、自治县及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社区康复站,开展社区家庭康复训练。第十三条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康复专业人才。第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研制和生产先进适用、优质价廉、利于普及的残疾人专用康复器械、辅助器具、教具、生活用品及适宜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加强对残疾人专用物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用品的销售、维修服务网点,逐
7、步在省、市、县(区)、自治县设立假肢工艺装配及维修服务站。服务站和供应服务点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定额补贴。第十五条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属医疗保险的,按现行医疗保险规定办理;不属此范围的,由本人负担,经济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补助。第三章教育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将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规划,设立助学金,帮助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就读。第十七条省、市、县(区)、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残疾人教育工作,有条件的设置特殊教育机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行
8、政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特殊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的子女免收学杂费。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应当安排就近入学。第十九条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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