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行为和其规制研究

民事审判行为和其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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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审判行为及其规制研究民事审判行为及其规制研究摘要:审判行为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关系到诉讼机制的运转,也关系到诉讼公正的实现。审判行为失控或者变质,必然导致司法不公和腐败。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规范和制约审判行为的基本途径有三:一是正确界定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提高法官素质;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和诉权,通过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制约;三是严格程序规范,健全责任制度,杜绝法外因素的干扰。关键词:审判行为;法官行为;规范;制约诉讼在现代社会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这种作用

2、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仰仗诉讼主体行为推动诉讼机制的运转。正是各种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构成了富有生机的程序内容。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作为诉讼主体,其审判行为是诉讼主体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中诉讼机制的失常,以及审判暴露出的许多问题,很多情况下都应归咎于审判行为的失控与偏颇。时下,学界研究诉讼机制乃至司法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投入颇大的热情和精力,人们的眼光不但投射到整个体制的架构,而且对十分细微的环节也给予了莫大的关注。但长期以来,人们总是有意或无意地忽视活生生的法官个人或己成一系的法官群体,尤其缺乏对审判行为的理论探讨。因此

3、,加强这个领域问题的研究与探讨,不但有其完善理论体系的必要性,而且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不揣愚陋作此尝试,试图侧重于对民事审判行为及法官行为加以分析,进而讨论审判行为变质的成因,寻求规制审判行为的几种途径:角色定位、规范制约与行为控制等,意在为解决审判行为中的问题乃至为审判方式的改革提供一种参考思路,以期抛砖引玉。一审判行为的含义及其构成(一)审判行为的含义行为在行为学上的含义十分广泛,从一般意义上说,是指主体受思想支配而表现的外在活动。从社会学角度上说,人类行为是由主体需要驱使的、为了获得资源和维护既得资源而自觉进行

4、的活动。这种活动是对他人或社会产生影响的[1].由此可知,行为应该是有思想的人所为,无生命的组织、机构,严格讲不存在行为。组织结构的行为只能通过具体的人的行为来体现,是法律上的一种拟制。自然人的行为应是建立在思想性或意志的基础上,无思想能力(思维能力)的人也是无所谓行为的。同时,行为应是外在的,通过他人的感官,或觉察到的活动,才可称之为行为。从这一点上讲,人的内在的心理活动,不足以构成行为。审判行为是特定的主体(尤指法官)在诉讼中,依据程序规则所进行的审查认定案件事实,旨在就争议作出决断的一种活动-审判行为是一种法律行

5、为。所谓法律行为是法定主体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实施法律所控制的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有:行为主体资格为法律所规定,是主体的自我意识、自我控制的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控制;法律行为都起因于主体需要,并会对社会产生影响。按照通常观点,应该把法律行为理解为法律所控制的行为[1].审判行为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行为,其权力来源、权力的行使、行为的方式理所当然地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控制和规范。审判行为不但涉及到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必然最终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发生影响。同时,审判行为对整个社会

6、也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其涵义之深远,不但为现实社会关系主体关注,而且对未来社会关系主体的运作、客体的内容及整个社会关系的走势都有一定的作用。审判行为方式在不同司法制度的国家表现各异。孟德斯鸠在论及这个问题时说:“在君主国里,司法工作不仅判决有关生命和财产的事,而且也判决有关荣辱的事,所以需要谨慎的查讯。当法官的责任越大,当裁决所涉及的利益越重要的时候,他便要更加细心。”[2]“一个政体,越接近共和政体,栽判的方式也就越不确定。专制国家是无所谓法律的,法官本身就是法律。”[2]实行法官独立制度的国家,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任

7、何个人、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干涉,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的特质相当突出,其审判行为受到审判法官意志的左右。在社会主义中国,也实行独立审判制,所不同的是,审判主体是法院,即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国法官法也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权利。(二)审判行为的发生如上所述,审判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行为,是法律和当事人共生互动的结果。这种行为发生

8、的根据,一是派生于审判权。数学常识告诉我们,多边形之中只有三角形最为稳定。这一原理被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创造性地运用到政体结构上[4].以欧美国家的分权制衡模式为代表的制度,广泛地影响了人类现今政治制度各不相同的国家结构。虽然各国在操作方式、技术构造上各有特色,但就司法权而言,都是独立于行政权、立法权之外而存在的,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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