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 规章汇编

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 规章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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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2、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

3、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

4、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3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

5、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

6、定。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

7、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3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

8、定无效。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二、关于遗产的范围        草案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并且列举了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的内容。多年来,我国公民的个人财产主要是生活资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及城乡生产责任制的推行,目前已有很大一部分公民拥有一定数量的合法的生产资料。对法律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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