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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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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个体自由与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追求幸福是人类的天性,而家庭作为一种群居生活方式始终在人类的历史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远古时期人类衣不蔽体、食不裹腹的茹毛饮血时代到人类文明已经高度发达的近代,家庭都包含着深刻的内涵与寓意,蕴含着个人,群体和社会的复杂关系。而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则从侧面反映着这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变化。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的重要法律,深刻影响着家庭和社会的生活,关涉现代独立个体的利益。个人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深刻地反映在婚姻家庭法及相关制度中。总体来讲,人类婚姻家庭制度经历
2、了杂乱无序到重视家族集体利益,忽视个人选择和个体自由再到体现现代法治精神充分保障个体自由的新价值观念的逐步发展和确立。远古时期,人类蒙昧尚未开化时,婚姻几乎处于乱序状态。《淮南子.本经训》记载“男女群居杂处无二别。”《列子.汤问》也有“男女杂游,不聘不媒。"游,乃是男女两性间的自由结合,媒,乃是婚姻的中介人角色,聘,则是两性结合所经过的社会程序。根据类似的表述,学者们推测说:原始群婚之早期阶段,兄弟姐妹、上下辈之间的婚配是毫无限制的。《吕氏春秋》云:昔太古无尝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
3、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管子.君巨篇》也云:古者未有夫妻匹配之道。可见在早期原始人群内部,男女之间的性关系是杂乱的。随着人类的进化,两性关系中出现了道德和理性的曙光。乱伦禁忌的形成和族外婚姻的实行,标志着性的需要开始服从于“人”的需要,婚姻制度正是随着原始经济的发展、人类互助的日益广泛以及亲属关系的趋于明晰,而逐渐建立起来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文明的进化,在古代中国从西周以后,婚姻制度开始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并对后世影响极大,特别是其婚姻原则、
4、婚姻成立的条件和有关婚姻解除的制度,在其后三千余年的历史发展直至近代新中国成立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变化。《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在古代宗法社会,婚姻不是当事者的个人行为,而是关乎两姓宗族利益的大事,因此,男子与其说是为个人娶妻,毋宁说是为宗族娶妇。在古代中国,婚姻成立的要件时无不是一种双方的合意,但这种“合意”却却并不是近现代以来的“个人
5、意志”,而是建立在家族利益基础上的“家长意志”。合意的双方是家长而非个人,个人的意思或许也在被考虑的范围内产生一定影响,却不具有婚姻的决定效力。在古代中国,祝英台最后只有也必须嫁给马文才,因为祝家和马家订立了婚约,这婚约在当时既有法律效力也有社会效力,祝英台即使一百个不情愿却也不得不遵守。在合意的双方是谁的问题上,不仅中国在世界范围内似乎也存在着广泛的一致,那就是家长们的决定。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从计划经济转轨至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整个中国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公民个人自由与私生活自主权日益受
6、到重视。个人自由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整个现代法律体系都是在个人自由这一核心原则之上建立起来的。一般认为个人自由所体现的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就是平等和自由。自由的价值观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个人的思想和行为属于自己,他能独立地反思自己的目标,并做出自己的决定。二是个人在私生活的领域,不应受到认识人的干涉,可以做任何他想做的事情,按他自己的方式追求他的利益。三是个性的自由与发展,强调个人理想的追求。个人自由原则逐步渗透在婚姻家庭法中,它构成了现代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原则,逐步取代了古代以集体主义为
7、中心的原则。这种取代体现在婚姻合意从古代的家族意志到近现代的尊重个人意志,从婚姻家庭中的人格身份依附到近现代的人格平等。近现代法律尊重个人意志,维护独立的人格是整个现代社会个人自由核心原则在婚姻法律中的体现。在这个过程中“个人”存在不断取代了集体形式的“家庭”存在,成为婚姻家庭法律所考虑的首要因素。近代婚姻家庭法医个人本位的婚姻契约观为基础进行构建,强调人格独立,宣扬人格平等,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当事人决定和管理自己家庭生活事务的自由。婚姻家庭法由于深受传统社会价值体系的影响,并担负着维护家庭伦常秩序
8、和社会、国家利益的重任,个人自由的空间历来并不宽松。但就婚姻家庭法自身而言,在从古代的家族本位向近现代的个人本位发展演变的过程中,个人价值和个人自由仍然呈现出渐趋彰显的清晰态势。在从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变的过程中,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对人性和个人意思的尊重却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个人自由的范围和程度继续扩展,人们得以更广泛、更充分地决定自己的家庭生活事务。一方面,法律放松了对结婚与离婚的限制,婚姻的缔结与解除更加自由。在婚姻的缔结上,古代或近代的婚姻家庭法中婚姻障碍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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