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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节选)颁布单位:保密局、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颁布时间:2008-12-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企事业单位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第三条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取得相应保密资格。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武
2、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第六条经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分包单位应当是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第二章审查认证机构第七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部门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3、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审查认证工作的政策、规定;(二)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三)决定审查认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保密资格审查和复查;(五)审查、审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六)发布保密资格单位名录,制发保密资格证书;(七)变更、注销、撤销保密资格;(八)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复议申请;(九)建立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库,聘任和管理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十)对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
4、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组成省(区、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委托,审查部分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二)审查、审批本地区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三)进行保密资格复查;(四)审核保密资格证书变更和注销申请;(五)聘用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六)对本地区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批准。第十条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
5、室,由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审查认证日常工作。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认证日常工作。第三章保密资格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二)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三)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四)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
6、澳台)无婚姻关系;(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六)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七)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第十二条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上一个年度财务验资报告;(六)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七)合同甲方出具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或者合同意向单位出具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八)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要
7、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第十四条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应当结合科研项目管理建立保密管理体制;具备相对集中的涉密科研场所,与开放区域隔离。第十五条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保密资格的,限定于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应当经上级部门审核。没有上级部门的,应当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向有关审核部门报送《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第十七条审核部门负责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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