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忆湘与郝国顺合伙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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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侠客在线lawbingo张忆湘与郝国顺合伙纠纷案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平中民一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忆湘。  委托代理人谢瑜,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国顺。  上诉人张忆湘、郝国顺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3)崆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忆湘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瑜、上诉人郝国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张忆湘、郝国顺经协

2、商后,共同开采甘肃煤田地质研究所煤炭资源普查钻孔工程。2011年2月21日,由张忆湘与甘肃煤田地质研究所签订了一份钻探工程施工合同书,项目名称为甘肃省泾川高平镇—灵台独店镇煤炭资源普查,地点在灵台,开工时间为2011年2月25日,钻机型号TXJ-1600型。约定钻孔质量标准均按《煤炭地质钻探工程质量标准》最新标准执行。全孔进行简易水文观测,按技术要求进行封孔,封孔后在孔口埋设标石,其它要求按地质施工设计。钻探施工工艺参照项目设计、钻孔施工设计中有关工程技术要求执行。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每施工完成一个钻孔,甲方验收合

3、格后视项目到款情况付款,保证施工的流动资金。但项目未结束,暂付给该孔70%的工程款,其余款待工程结束后付到95%,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地质报告审查完后,一次付清。同日还签订了钻探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随后,张忆湘租赁师遵义TXJ-1600型钻机、郝国顺用自有的一台钻机,共同承担了开采甘肃煤炭地质研究所的五口钻孔的钻探任务,即2407、1607、1201、1205、5616钻孔。此外,还钻探了甘肃煤田地质局一四五队的5201钻孔的钻探任务。张忆湘、郝国顺开采的甘肃煤田地质研究所五口钻孔的总收入2096467.79元,甘肃煤

4、田地质研究所于2011年9月之前分期向二人分别进行了支付,并按钻孔的深度及质量计算后全部付清,其中张忆湘收款1003634.39元,郝国顺收款1092833.40元。张忆湘、郝国顺开采的甘肃煤田地质局一四五队5201号钻孔总收入为483829.50元,因钻孔质量问题扣除96765.90元,下余373032.54元工程款全部由郝国顺收取。2011年10月26日,张忆湘、郝国顺及甘肃煤田地质研究所三方签订变更书一份,将张忆湘与地研所合同的签订人变更为郝国顺,且三方商定,于2011年8月终结前期以外协钻机人张忆湘与地研所签订的

5、钻机施工合同;从2011年9月起,变更外协钻机人为郝国顺,由郝国顺与地研所履行钻机施工合同及其事宜;张忆湘不再承担钻机施工合同,将施工合同之规定事宜及所属手续移交郝国顺,交清施工手续;并有张忆湘、郝国顺及监交人王国有的签名。法律侠客在线lawbingo  经张忆湘、郝国顺核对认可,共同钻探2407号钻孔总收入358418.07元,总支出243187元,张忆湘支出208580元,郝国顺支出34607元;1201号钻孔总收入为427318.42元,总支出为196608.05元,张忆湘支出166608.05元,郝国顺支出300

6、00元;5616号钻孔总收入526278.80元,总支出297777.60元,张忆湘支出15665.10元,郝国顺支出282112.50元;5201号钻孔总收入为373032.54元,总支出300969元,张忆湘支出82380元,郝国顺支出218589元。因1607、1205号孔的支出情况由郝国顺经手,张忆湘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郝国顺只提交了1205号钻孔的部分支出票据,该条据为张忆湘与沈国玉赊欠,由郝国顺结算,共计16977元。除该笔支出外,张忆湘提交了有票据证明的支出20650元,郝国顺提交有证据证明的支出24975元

7、,郝国顺还支付了应得税款49017.67元。  另查明,2011年8月12日,张忆湘、郝国顺的工作人员沈国玉在郝国顺的工地取材料时受伤,崆峒区法院判决由张忆湘、郝国顺连带赔偿沈国玉医疗等费用122344.53元,其中张忆湘支付3000元,其余119344.53元郝国顺已支付。郝国顺持有张忆湘的建设银行卡支取款项276000元。  原判认为,关于张忆湘、郝国顺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的问题。本案中,张忆湘虽个人与甘肃煤田地质研究所签订了钻探工程施工合同,但该合同实际由张忆湘、郝国顺共同执行,张忆湘、郝国顺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

8、议,但钻探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对钻探完成的钻孔经甘肃煤田地质研究所及甘肃煤田地质局一四五队验收后进行了结算,付款时间均在双方变更合同之前,且全部款项已向张忆湘、郝国顺结清。双方共同开采钻孔的经营方式符合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故张忆湘、郝国顺之间应属合伙关系。2011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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