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英国法人观念的起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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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代英国法人观念的起源(上)【内容提要】近代英国法人观念的起源复杂而独特。在罗马法的基础上,随着罗马法复兴和新教会法的编纂,法人概念得以明确。尽管英国的法人观念深受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影响,但是日耳曼团体本位观念仍被吸收和继承下来。从亨利四世到爱德华四世,英国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法人观念。都铎英国出现的国家拟人化观念、国王法人观念、公司法人观念是一场重大的法人观念变革。经过17世纪法人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布莱克斯通完成了英国法人观念向近代的转变。近代英国法人观念的起源是理解英国向近代社会转型的新视角。【摘要题】世界近现代史研究【关键词】近代/英国/法人/人格【正文】

2、在英国,法人(corporation)又称法人社团,它是指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多人合并成为一个独立法律人格的观念,从希腊到罗马、欧洲大陆再到英国,绵延不绝。最初,在英国这种永久性的独立团体限于宗教、市政和慈善社团,它们的存在获得了国王的许可。消极投资人团体的共同所有权观念产生于合股贸易公司,例如17世纪初的东印度公司(一种垄断特许权)。”(注:刘易斯·D.索罗门和阿兰·R.帕儿米特:《公司法人:实例与解释》(LeonandAlanR.Palmiter,Corporations:ExampleandExplanations),阿斯本法律与商业出版社19

3、99年版,第7—8页。)为近代英国法律体系化、制度化奠定基础的布莱克斯通,在他的《英国法释义》中首次系统阐释了英国法人问题(注:怀恩·莫里森编:《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orrison,ed.,Blackstone'smentariesontheLaanLaonLaorphism)。参见汪子嵩、范明生等:《希腊哲学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6页。),把基督教会视为“基督的神妙身体”(themysticalbodyofChrist),它不仅具有统一性,而且具有神圣性和超越性。基督教会高于基督徒个人并成为非物质的存在体,这种具有人格的身体的观

4、念,与罗马法中萌芽的法人观念结合,在法律上直接导致了新的明确的法人概念——基督教会是一个单独的具有人格的法人,它等同于基督,存在于天国和精神的层面。这样,罗马法中“暗含的原则”被明晰化,法人就是法律拟制的人,它与其中的单个成员区别开来而获得了单独的存在形式。“这种观念出现于格雷先,随后由英诺森四世精心完成。在他们看来,教会是一个拟制的人(apersonficta),一个法人(ajuristicperson)”(注:M.J.韦尔克斯:《中世纪晚期的主权问题》(M.J.iddleAges),剑桥大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23—24页。格雷先是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法

5、律教授,约于1140年编纂《教令集》(Decretum),它成为中世纪各大学的教科书,对欧洲各国法律的发展发挥了重要影响。参见R.akingoftheMiddleAges),耶鲁大学出版社1973年版,第205页。罗马教皇英诺森四世(1243—1254年在位)把拟制理论(thefictiontheory)嫁接到罗马法的特许理论之上,明确提出教会是一个拟制的人的观点,这不仅有助于区分简单群体(themeregroup)和观念单位,而且为观念单位发展成为法人奠定了基础,因而被称为“近代法人理论之父”。参见F.波洛克和F.aitland,TheHistoryof

6、EnglishLaSanctam”诏书(1302年)中被正式认可。在罗马教会全权论的基础上,“教会本身是一个单独的法人,又是法人等级体系中最高级的法人。从整个世界到最低级的政治单位即村庄或庄园,中间包括王国、省和城市,共同构成法人等级体系。每个这样的共同体都既是国家的又是教会的法人:普世的教会就是普世的帝国,王国也就等于是大主教的省,城市是主教的辖区,村庄则是教区”(注:M.J.韦尔克斯:《中世纪晚期的主权问题》,第28页。)。可见,教会法中的法人日益演变为拟人化的机构,而不是联合起来的人的集团。基督教会在罗马法的影响下,不仅围绕教阶制阐发了明确的法人观念

7、和原则,而且围绕教会的财产创制了新型的法人形式。早在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统治时期(306—337年),基督教会不仅获得了合法地位,而且享有财产权利,从而成为法人社团(注:杨共乐:《罗马史纲要》,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265页。)。从罗马帝国晚期以来,基督教会为了向欧洲各地传播其信仰,在很多地方利用其所接受的捐赠财产设立了慈善机构,如医院、养育院等,从而创设了“基金会”(fondazione)(注: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第50页。)。把财产的集合视为权利主体的观念是基督教会以罗马法为基础进行的创新。这种观念随着基督教会的发展而日益明确。格列高

8、利七世曾明确宣布:“任何一件东西由天主意旨而成为教会的财产后,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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