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0068568
大小:137.0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10-09
《河北迁安公开引进高端人才报名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河北省质监系统行政执法程序操作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质监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水平,依据《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全省质监系统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以及案卷制作管理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三条实施监督检查时,质监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服装,并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四条质监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核查、询问
2、调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可以事先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或者要求其他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第五条质监部门以书面核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的,应当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相关资料。需核查资料的真实性的,质监部门可以到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检查生产场所、生产设备、进出厂检验记录等情况及涉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时,质监部门应到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监督
3、检查记录(见附件2)。检查完毕,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质监部门存档备查。第七条 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的,应当进行责令改正的,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发现被检查单位应受行政处罚的,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由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当场实施处罚;符合立案处罚条件的,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4、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第八条质监部门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或者在被责令整改单位主动提出整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质监部门应当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见附件3)。复查程序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17第九条对复查不合格的,质监部门应责令继续整改或者依法责令停产整顿。被检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并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一)依法应当撤销、吊销许可证书的;(二)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三)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第十条被检查企业
5、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相关记录、拒绝检查人员进行生产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予警告或者公告,责令改正。第十一条检查终结后,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评议卡》,由当事人对本次监督检查予以评价。执法机构应每月对评议结果进行统计后报法制部门汇总;法制部门负责定期回访核实有关情况。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实施监督检查后或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存入被检查单位的质量管理档案内。根据质量管理档案的记录
6、,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十三条质监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信息保存,有必要的,及时通报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第十四条质监部门接到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当场处罚第十五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六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
7、定》的规定执行。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和义务,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报所在质监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凡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五条要求的案件应当立案。立案时间的要求:(一)上级交办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接收交办或者移送手续之日为立案时间;(二)接到举报的案件,经初步核查,需要立案进一步调查的,核查后次日为最迟立案时间;17(三)抽样取证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抽样取证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为立案时间。第十八条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
8、,案件承办人提出初步立案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到法制部门进行立案备案登记。第四章现场检查第十九条现场调查取证应有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参加。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说明情况,并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用“检查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