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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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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工程用材料的管理,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辖区内各类建筑工程所用材料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用材料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装饰装修等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 第四条 兰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兰州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兰州市建筑工程用材料的管理工作。 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建设局负责本辖区
2、内建筑工程用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类建筑工程施工时所用的以下材料,均属管理范围。 (一)建筑主体工程所用的砂、石子、水泥、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外加剂、墙材(砖、砌块、板材)、钢材、门窗及玻璃等材料; (二)上、下水设施安装、采暖供热系统安装、供气设施安装所用的管材、阀门、龙头、暖气片及计量表等材料; (三)卫生设施安装所用的高(底)位水箱、洗脸盆、浴盆、座(蹲)式大便器等材料; (四)供电设施安装所用的电线、穿线管、配电箱、灯具、开关及电表等材料; (五)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墙砖、地砖、石材、
3、各种装饰板(条)、油漆、涂料等材料; (六)各类建筑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等材料。 第六条 对兰州地区建筑工程用各类材料均实行《准用证》制度。 凡在兰州地区销售建筑工程用材料的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和个人,须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兰州市建筑工程用材料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方可销售并用于建筑工程。 第七条 《准用证》管理制度的实施将分批分期进行,具体批期由市建委公布。 第八条 兰州地区工业企业生产的建筑工程用材料的《准用证》有效期为一年。在兰经销外地生产的建筑工程用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按进货的
4、批次办理《准用证》。 第九条 申办《准用证》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用材料准用证》申请表; (二)产品技术标准、建筑标准设计图集、施工操作规程; (三)省级主管部门主持鉴定的产品鉴定结论; (四)产品出厂合格证; (五)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六)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市建委收到申请及有关资料后,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办理: (一)兰州地区建筑工程用材料生产企业,持在兰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产品质量合格
5、的检验报告,即可批准发证。 (二)兰州地区经销建筑工程用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经销兰州生产的建筑工程用材料,须持在兰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产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可批准发证;经销外地生产的建筑工程用材料,须由在兰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批次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批准发证; (三)外地建筑工程用材料生产企业、经销单位或个人进兰销售建筑工程用材料,须由在兰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批次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批准发证; (四)对在兰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暂不能检验的建筑工程用材料,由生产企业、经销单位或个人,持有关
6、证明到国家规定的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批准发证。 市建委自收到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准用证》。 第十一条 产品检验费用由申办《准用证》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已公布实行《准用证》制度管理的建筑工程用材料,在未取得《准用证》前不得用于建筑工程。 第十三条 已取得《准用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自愿的原则下,由市建委予以公布,费用由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建筑建材管理人员可以进入本行政辖区内的施工工地,对正在使用或已进场的建筑工程用材料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
7、、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管理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分别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市场检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墙材应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检查的同时,对建筑工程用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未取得《准用证》的建筑工程用材料可通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筑、安装或装饰企业采用未取得《准用证》的建筑工程用材料,可通知其停用,并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采购未取得《准用证》的建筑工程用材料让施工企业使用者
8、,施工企业可拒绝使用。建设单位强行要求使用时,施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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