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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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抚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顺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管理中心各办事处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四条 

2、除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所在单位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销户前,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购买使用权住房和装修住房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非本市

3、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或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的;(六)出境定居的;(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八)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0%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照《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销户。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

4、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七)、(八)项规定的职工,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

5、的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材料。根据提取情形不同,职工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并执行相应的提取额度规定:(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无退休证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提供身份证。本款人员所在单位若欠缴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缓交报告,经管理中心报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

6、、签证、居留手续(同时出具公安相关部门证实的居留手续或翻译材料)。(四)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或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五)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户口薄(户口注销原因必须是户口迁出本市)、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1、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月由管理中心软件系统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坐扣偿还贷款本息。扣款时,首先扣主借款人住

7、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其账户余额不够当月还款额时,从辅助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扣款,仍不够当月还款额的,通知借款人自行偿还;2、借款人在管理中心贷款,不予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正常还款一年以上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进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部分(或全额)还贷,用住房公积金部分(或全额)还贷只能进行一次;3、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以公历年度为一个还款期,从下一个年度起开始凭《贷款合同》、《银行还款证明》,每年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4、在商业银行一次性提前还款提取住房公

8、积金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本息还清证明和撤押证明。一次性全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5、在异地商业银行贷款且主还款人在异地交住房公积金,辅助还款人在本地交住房公积金的,只要提供《贷款合同》和商业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均可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6、辅助还款人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主贷人的支取凭证、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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