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论文心得-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毕业论文写作心得

大学毕业论文心得-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毕业论文写作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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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毕业论文心得-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毕业论文写作心得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毕业论文写作心得现在的毕业论文选题,要想搞点新东西可以说是难上加难,几乎所有的论题都有人讨论过,差别仅仅在于水平上的差异。以“结社”为例,能够检索到的优秀硕士毕业论文就有三篇,更不用说那些以结社为题的非优秀论文。结社自由是个博士题目,所以,有人写博士论文也不稀奇。有些题目,中国大陆研究者甚少,但是在欧美、台湾则可能研究者甚众,相关文献可能汗牛充栋,不计其数。既然选定的论题都有前人涉猎,对后人而言,就是要在前人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继续挖掘、继

2、续深入。把大问题化解为小问题,细致的讨论。大量掌握第一手资料,就成为写作论文必须要具备的一个条件。这样能够了解到别人的论题和观点,在自己的论述中,少费力气。于是,凡是观点,就要有出处、就要有根据,据说这样的论文才叫扎实。我总是觉得这个转换过于生硬。作论文可以引用别人的观点还是必须引用别人的观点?论文答辩中,有些老师最中意的一个问题就是:你的这个观点有根据么?如果必须引用别人的观点支持自己的观点,那么,为何还要要求在论文中进行创新?凡是创新的东西,就可能没有前人的观点可以援引作为论据。因此,如何在论文中处理好这个矛盾就

3、成为论文写作的一个难题。没有创新的论文就成了资料的堆砌,写论文就成了考据。尴尬在于,有些自以为是“创新”的观点,实际上早已经有人论述过,仅仅是因为个人的阅读面太窄而没有涉及到而已。答辩委员会的成员都是资深的专家,很有可能对这种“创新”早有涉猎。于是,创新就可能变成了抄袭。这可是学术态度问题,如果上纲上线的话,乃是论文写作中最为忌讳的。有位往界的师兄曾经劝我:在毕业论文中最好不要搞什么创新,创新留在平常的作业中。这个忠告有一定的道理。平常发表的文章中表达新观点,别人即便不同意,也只能找你“商榷”,最多就是不搭理你,但是

4、大家是在平等基础上的对话关系;而毕业论文中的创新就不同了,答辩委员会中若有对创新的观点不感冒者,就来问题了,此时不是商榷而是裁判,双方不是平等的对话而是裁判与被裁判的关系。这样说来,论文还怎么写?胡适先生有句话不妨拿来作为参考: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现在的多数文章都是演绎式推理,而不是归纳式的实证。对于演绎推理,求证的过程似乎就是向故纸堆找寻依据,而对于实证分析而言,则还需要向现实讨教,就是所谓案例,这就要求平日注意积累素材,无论是历史上发生的还是当下即时发生的对证明自己观点有用的,都要搜集。“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我

5、的理解是,观点可以参考前人的,但是不必拘泥于前人。能够充分掌握材料固然好,但是,没有现成的资料可用是不是就不能发表言论?在没有很多资料时,就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对一些问题,每个人都会有一些见解。把自己在一个问题上的见解先表达出来,然后在日后的阅读和素材积累过程中求证,这不失为一种论文写作方式。一篇论文通篇没有一个注释,或者说明作者曲高和寡,全是创新;或者说明作者闭目塞听、涉猎不广。在阅读中看到和自己的观点相同或者相近的观点,就可以写到自己的注释里面,以充门面。和自己的观点相对的,也可以作为一个参考罗列一下。

6、有的人搜集了很多资料,但总是觉得不充分而不肯下笔,期望自己将来动笔时,文思泉涌、下笔万言、一气呵成。但是,事情往往相反,好多人在临近论文的最后交稿日期时,还没有定稿。与其如此,还不如先把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留出充裕的时间去“求证”。有些观点能够找到知音,就算是查找资料所得;若有些观点最终也没有找到相似者,就把这些观点权作是“创新”。如果有老师替你指出相似观点的来源,就谦虚的承认自己见识浅薄,似乎也不是什么丢面子的事。“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符合人的思维过程,至少比单纯的考据和单纯的创新更符合人的思维规律。人的大脑结构是

7、相同的,因此,后人与前人之间、同时代的人之间对相同的事物产生相同或者相似的观点,就不是什么稀罕事。在西方法学界,有个制度法学派,两个法学家来自不同的国家,未曾谋面。但是,当两个人进行交流时,发现彼此观点极其相似,于是合写了一本书《制度法学》。我第一次看到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时,其中观点认为英国的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但是,英国的梅因(1822~1888年)在其《古代法》中却认为,判例法也是成文法,只是表达方式不同而已;无独有偶,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中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如所周知,英国的国内法时包含在成文法规和

8、一种所谓的不成文的法规中。其实,这种不成文法同样是成文的。”[1]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在1821年出版的,而此时,梅因本人尚未出世。梅因在表达自己的观点时,有没有翻阅过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现在无法考证,但是至少,梅因并没有在自己的书中加一个注释,说明这个观点来自于他人。就英国法的特征而言,能够得出上述结论并不稀奇,只是对词语的理解不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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