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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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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工程学院奖励办法校办字〔2013〕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内涵建设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鼓励教职员工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特制订本奖励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成果和荣誉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教学、科研奖项。第二章成果奖励第二条教学成果。奖项名称奖励金额(万元)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753015×省级教学成果奖×842校级教学成果奖×0.40.20.1第三条自然科学类成果。奖项名称奖励金额(万元)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
2、奖300150×教育部(含省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30156市、厅级科学技术奖421校级成果奖0.40.20.1第四条社会科学类成果。奖项名称奖励金额(万元)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30156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842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421市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10.5第五条美术作品展览获奖奖项名称奖励金额(万元)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入选文化部主办美展综合奖168410.3省文化厅主办美展0.50.30.1××第三章荣誉奖励第六条教学、科研工作个
3、人荣誉。名称奖励等级奖励金额(万元)教学名师奖国家级5省级2校级1优秀教师奖优秀教育工作者国家级2省级1校级0.5教学奉献奖省级0.5青年教学能手省级0.2课堂教学竞赛奖国家一等奖1国家二等奖0.8国家三等奖0.7省级一等奖0.6省级二等奖0.4省级三等奖0.3校级一等奖0.15校级二等奖0.1校级三等奖0.05教学质量优秀奖校级0.2科技先进工作者校级0.5青年科技标兵校级0.5第七条教学、科研工作集体荣誉。名称获奖等级奖励金额(万元)优秀教研室省级0.8校级0.4科技工作先进集体校级0.5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九条学校建立《湖南
4、工程学院教学成果库》、《湖南工程学院科技成果库》,成果登记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各项奖励按工作职责归属,由相关处室负责具体实施。每年11月份,由获奖人将一年内(上年度12月以来)获得的各项奖励报所在单位,各单位负责将各类成果原件收集,统一填表报相关处室,经相关处室逐一查对核准后,进行成果登记、归档,并确定奖金数额。一年以前的成果,原则上不再补发奖励。第十一条报奖成果应有湖南工程学院署名,报奖人应是我校在职职工,且是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成果中有署名)。(1)我校教职工独立完成或湖南工程学院署名第一且我校教职工排名第一的成果,按本
5、办法设立的奖励数额全额发放。校内合作完成的成果,根据获奖成果中个人排序,可按以下比例分配:两人合作的成果,按排序依次为60%和40%;三人合作的成果,按排序依次为50%、30%和20%;四人合作的成果,按排序依次为50%、30%、10%和10%;五人合作的成果,按排序依次为50%、25%、15%、5%和5%;六人合作的成果,按排序依次为50%、21%、15%、5%、5%和4%;七人合作的成果,按排序依次为47%、21%、15%、5%、5%、4%和3%;八人合作的成果,按排序依次为45%、21%、15%、5%、5%、4%、3%和
6、2%;九人合作的成果,按排序依次为45%、20%、15%、5%、5%4%、3%、2%、1%。排名超过第九的不予考虑。以上各种情形的分配比例,也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有关参与者,但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45%。(2)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按个人排名次序所占总额比例(按本条第(1)款确定的比例,下同)的50%予以奖励;第三完成单位,按个人排名次序所占总额比例的25%予以奖励;第四完成单位,按个人排名次序所占总额的比例12.5%予以奖励;第五完成单位,按个人排名次序所占总额的比例6.25%予以奖励;余
7、后不再奖励计算。第十二条对校级以上成果的奖励,均为配套奖,不含上级部门发放的奖金。所有奖金均为税前金额。第十三条对同一成果和荣誉多次获奖者,奖金不重复发放,以最高奖励为准。原已获低等级奖励者,如获得更高奖励,则补发差额部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专项奖励,按文件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荣誉和专项奖励,由本人或者部门提出申请,相关处室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度开始执行。以前与此不一致的文件与规定废止。各条目按工作职责归属,由相关处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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