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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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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特色及其借鉴意义[摘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作为西方法学中源远流长的一种理论形式和流派,有它研究方法上的特色,其主张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保持方法论上的纯粹性的研究方法对中国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它在实践中可以树立法律的权威,其关注法律内部规则体系之间逻辑一致性的理论对于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具有借鉴意义,同时其对法律语言的精确分析,可以提醒我们注意使用法律语言时的准确性,尽量避免语言使用中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关键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特色;借鉴 [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7)02-0100-03
2、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概况 对实在法进行实证的分析,或者说是对于一个国家制定法的客观分析,是西方法学中源远流长的一个传统。一个国家只要有一套法律制度,只要存在成文法,就有对法律制度和成文法的解释和适用,这种解释可以理解为最原始意义上的分析,从这点来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发端于古罗马,特别是注释法学派的兴起。在对西方法学的研究中,把以分析国家实在法见长的法学称之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实证主义的概念来源于孔德,他把知识的进化分为三个时期,即所谓的神学时期,形而上学时期和实证主义时期,他认为实证主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把这种实证主义运用的法律领域,便有了实
3、证主义法学,它既包括对国家制定法的实证分析,也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又包括对法律的历史的实证分析,还包括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证分析,即所谓的社会法学,此处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就是实证主义法学中对国家制定法进行逻辑实证分析的一种法学。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真正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边沁和奥斯丁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鼻祖,在法学领域,边沁的最大影响在于奠定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这一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由功利主义哲学,法学方法二元论和法律的命令概念三部分组成。把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快乐奉为道德和立法原则,这就是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在方法论方面,边沁主张把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分离,他还发挥了
4、霍布斯的法律的概念,并明确提出了法律的命令概念——法是国家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真正开创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体系的是奥斯丁,奥斯丁主张“法理学研究实在法或严格称谓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1],即把法理学的对象范围严格限定在国家实在法。法律与道德关系上,否认两者的必然联系,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缺点是另一回事”[2]4,也就是所谓的“恶法亦法”论。关于法律的定义,奥斯丁断言法律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这种命令以制裁为后盾,基于此他的法律的定义被叫做法律的命令说。之后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是一种比奥斯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更加纯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的核心是从结构上研究法律
5、而不是从政治上,伦理上探究法律的价值,从结构上研究法律是指研究法律的一般概念,原则和原理,它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规范,即一个国家具体的实在法,或者说是“法律的实然”,在这一点上和奥斯丁的法学没有什么差别,只不过是他比奥斯丁更加彻底,严格的贯彻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在奥斯丁理论上的进一步延续,针对法律命令说,哈特提出了法律规则说,针对法律和道德的区分说,哈特坚持认为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也承认有一定的联系,从而提出了著名的“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的概念,针对“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的区分,哈特予以坚持,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限定在实在法。在哈特之后,当
6、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主要以拉兹,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为代表,他们一方面坚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立场,另一方面又不断修正分析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使其能够解释更多的法律现象,扩展研究对象,使其不断焕发新的生命力。拉兹在对他以前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他的重点仍在于对法律制度的结构进行实证分析,这和传统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一致的,但拉兹还讨论了法治,法官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等属于自然法学和社会法学的问题,这是传统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没有涉足的,但拉兹仍然是从一个实证主义者的角度来说明这些问题。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提出了制度法学的概念,从根本上发展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他
7、们除了坚持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立场之外,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把传统分析法学的研究对象扩展到制度,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制度既包括物理存在的法律制度,又包括无文字表达但可以感知的法律制度。 从总体上看,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作为一种理论形式或流派在西方已经存在了200百年多年的历史,其间有兴也有衰,而且也是在和其它流派的论战中不断发展的,可以相信,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当代并没有走到尽头,只要有实在法的存在,就会有对实在法进行探知的可能,这是分析实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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