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与恢复劳动合同的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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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解除与恢复劳动合同的相关解释  关于劳动者在违法解除案件中的请求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可以在两项请求中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而该选择权在劳动者。  由于劳动关系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法院也很难执行,这不同于支付赔

2、偿金可以强制划拨,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审判中,仲裁或法院一般都会向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员工释明恢复劳动关系执行的难度,征求其是否愿意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在员工不愿意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也出现过由于员工之前职位不存在或已有替代人员等原因导致客观上已无法恢复到原岗位时,仲裁或法院直接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判例。当然,司法实践中也并非所有类似案件都这样裁判,我国也不是判例法国家,类似的判例并不具有代表性。那么,对于原岗位已经实际不存在或有他人代替的情况下,仲裁或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判处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呢?  

3、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仲裁或法院还是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裁判,即“不告不理”,既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权利,那么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法解除的行为,仲裁或法院就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请求裁判。至于裁判结果是否可以执行,抑或是原岗位是否还存在,不能影响仲裁或法院对员工请求事项的判定。原岗位即使不存在,恢复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员工协商变更其他的岗位,若用人单位不执行恢复劳动关系的裁判,不安排员工工作岗位,相应的工资待遇也不能随意克扣,从这个角度而言恢复劳动关系并不

4、是不可执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的恢复劳动关系是指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不存在了,双方就无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强行恢复,双方对变更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用人单位一直不安排员工工作,即使不影响员工的收入,对双方的影响都是不利的,而且很可能产生新的争议或纠纷,不利于劳资双方的和谐。仲裁或法院直接判决支付赔偿金,既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惩罚,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又可以很好的履行或执行,尽快息讼。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不无道理,虽然作为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往往会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具

5、有一定的偏向性,但从中立的角度看,“不告不理”还是应当作为基本的审判原则,当然岗位不存在等因素还是可以作为一项答辩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改为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

6、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果双方另有违约赔偿约定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被告认为其受全球经济环境形势影响,原告的岗位已不再设立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此为由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故被告于原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现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鉴于被告坚持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且原告原工作岗位已不存在,故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被告应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部分,还应支付15352元。  用人

7、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类:  协商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

8、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非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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