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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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网站备案行为,保护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经营性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备案,是指经营性网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

2、网站的首页上加贴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并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第四条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二章备案第五条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

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第六条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第七条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二)使用

4、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八条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经营性网站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前期准备1、申请者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ICP许可证》。2、申请者取得《ICP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二)在线提交申请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网址:http://www.baic.gov.cn),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

5、网站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otherstaffoftheCentre.Duringthewar,ZhuwastransferredbacktoJiangxi,andDirectorofthenewOfficeinJingdezhen,JiangxiCommitteeSecretary.Startingin1939servedasrecorderoftheWestNorthOrganization,SecretaryoftheSpecialCo

6、mmitteeAfterthevictoryofthelongMarch,hehasbeentheNorthwestOfficeoftheFederationofStateenterprisesMinister,ShenmufuguSARmissions,DirectorofNingxiaCountypartyCommitteeSecretaryandrecorderoftheCountypartyCommitteeSecretary,Ministersand(三)准备书面材料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

7、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5、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6、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四)送达1、将书面材料通过邮寄或当面方式送达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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