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劳动法解析(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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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2009年2月1日,陈某入职广州某广告公司,任职业务专员,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陈某通过不断的努力,赢得了众多的客户资源,业绩蒸蒸日上。2010年11月份,该公司管理层怀疑陈某私自将客户资源进行转移,便作出不再分配资源给陈某的决定。2010年12月,陈某休年假,公司于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陈某不服,回到公司讨说法,公司称其旷工,属于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陈某十分气愤,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广告公司直接使用公告的方式来解雇陈某,这种做法有效吗?违法解除劳

2、动合同需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有两种选择: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最终判定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那么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的工资待遇等也应一并支付给劳动者,因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身就包含劳资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支

3、付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工资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用人单位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解除程序和解除理由都须合法,任何一个环节出了瑕疵,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在用人单位涉嫌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要求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动关系。[知识点学习]对此,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

4、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可见,要使登报解雇员工的程序有效,就必须采取以下三个步骤:第一,应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无法直接送达

5、,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第二,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未邮寄送达的证据。第三、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中,广告公司在没有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就直接使用公告送达,这违反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是不合法的,因此导致违法解除。二、侯某2009年8月进入某供电局从事农电电工工作,至2009年9月28日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侯某岗位为供电所担任配电营业工,

6、主要从事0.4千伏配电网的运行、维护等工作,月工资1000元。因需要确保供电网络的安全和通畅,某供电局要求所有员工节假日需在员工宿舍接听电话,一旦发生电网故障或安全事故需及时通知值班领导,由领导安排抢修。对值班员工供电局予以发放值班津贴。2012年5月,侯某以拖欠加班工资为由辞职。随后,侯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供电局支付加班工资52572.15元及经济补偿金3000元和赔偿金3000元。仲裁败诉后,侯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供电局支付加班工资。侯某认为:侯某认为:2009年8月进入某供电局从事农电电工工作,供电所经常安排其周末加班,但却拒绝向其支付加

7、班工资,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供电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而其因公司拖欠工资提出辞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因公司未按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供电局认为:员工周末在宿舍接听电话,并不属于加班,而是值班,故供电局无需向侯某支付加班工资。同时,供电局已经向员工发放了值班津贴。因此,供电局无需支付侯某加班工资,故供电局不存在拖欠侯某工资的行为,侯某辞职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解:本案中,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的电力事件,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供电局安排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外轮流在宿舍值班接电话,其性质应为非生产性

8、的,对于侯某而言该项工作亦并非其本职工作。所以,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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