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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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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七夕,古今诗人惯咏星月与悲情。吾生虽晚,世态炎凉却已看透矣。情也成空,且作“挥手袖底风”罢。是夜,窗外风雨如晦,吾独坐陋室,听一曲《尘缘》,合成诗韵一首,觉放诸古今,亦独有风韵也。乃书于纸上。毕而卧。凄然入梦。乙酉年七月初七。-----啸之记。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公 告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和《中共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住有所居”行动计划的意见》(筑党
2、发〔2007〕25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结合建设部等部委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现将我市制定的《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通过媒体进行公布,恳请广大市民监督实施。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5.1-9,,services,and
3、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本市实际,
4、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主管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价格、审计、监察、财政、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四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建设标
5、准、购买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住房情况、交易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进行动态管理,实时发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要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社会参与的原则,建设方式可采取集中建设或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 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采取配建方式的,由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房项目中,按照5%—10%的标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
6、在土地上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第六条市规划、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委、国土资源、统计、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解决城乡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制度、程序进行。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各级政府承担,并协调水、电、气、电讯等相关部门相应配套建设资金、工程进度等相关事项。 第
7、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决算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分期建设的,可分期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价格管理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
8、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 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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