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土地征收中相关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浅析土地征收中相关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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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土地征收中相关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在城市化进程中,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进行项目建设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但现阶段的集体土地征收中却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土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科学、不合理,补偿安置标准调整滞后,补偿安置标准偏低,同一宗地会因征收用途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同等。随着农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土地征收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在土地征收程序中涉及多个行政行为,作为被征收土地的集体和农民,应当明晰土地征收程序中的行政行为,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土地征收行政行为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2、第四十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等规定,可知土地征收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其涉及多个行为,由发布征地公告、听证、土地现场调查、征地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征地补偿安置、责令交出土地等一系列行政行为构成的。在这些行政行为中,征地审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是整个征地行为的核心。二、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一般而言,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也称行政行为的可审查性,是指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诉诸法院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程序的一种本质属性。它具有二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二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

3、可审查性。土地行政涉及多个行政行为,以下简要分析其主要行政行为的可诉性。1、土地征收准备阶段的行政行为的可诉性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

4、er《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据以上规定,在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

5、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发布征地预公告、组织听证以及对拟征土地进行现场调查。上述行为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征地批复前依法应当履行的行政程序。一般认为,征地准备阶段的行为是征地批复作出前的阶段性行为,不是最终决定,不对当事人权益产生确定的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们应当思考的是,如对行政程序性行为不可诉,仅依靠事后法律救济,并不利于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征地批复行为的可诉性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

6、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对征地批复行为不服能否提起诉讼,有观点认为不可诉,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依此规定,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

7、府的复议决定是不可诉的,征用土地决定也应当是不可诉的。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还常以征地批复是内部审批行为,批复是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内部公文,属于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作出的内部指示。批复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与作出批复的机关之间不具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下级机关根据上级机关批复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该批复行为。对此,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并未明确规定征地决定不可诉,从复议决定不可诉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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