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借鉴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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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借鉴及启示作者:王国奇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6日[摘 要]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及其法制建设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并已成为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从分析一些起步较早、法制较健全国家有关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情况及其得失入手,试图对我国如何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问题做一些探索性思考。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生活风险日益加大,但我国农村

2、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却长期滞后。这种状况既不利于促进农村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不利于缩小城乡差别和确保农民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因此,为加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我们应该立足国情,大胆研究和借鉴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国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做法和经验,并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从而促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德国的经验  德国社会保障的核心立法可追溯到19世纪末,当初对从事独立经营的农民社会保障需求没有予以考虑。20世纪中叶德国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后,农业企业主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需求有所提高,而他们在年老时从转交农业企业中获得的现金补偿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

3、要,使得他们不得不继续从业而拖延转交农场的时间。同时,欧洲一体化的推进也加剧了农业领域的竞争压力,而德国农业企业主及其家庭成员较低的生活水平,难以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为此,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适应于农民的《农民老年救济法》。这标志着德国向建立一个独立的、全面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其主要内容是:  1.保障对象。德国《农民老年救济法》规定,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定投保人为农场主及其配偶和共同劳作的家属,但大型农业企业的雇员不属于农村养老保险的范畴,而应投保于普通工人或职员的法定养老保险。  2.资金来源。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现收现付模式,资金来源于联邦政府的补贴和投保人缴纳

4、的保险费。法律规定其缴费额统一标准等额上缴,不与收入挂钩,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不足支付时,国家给予资助。1982年德国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为37亿马克,1996年增加至77亿马克。这表明该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中,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政府补贴,且国家在这方面的投入在逐年增加[1]。  3.享受条件。德国农民享受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养老金的给付必须以农场主移交农业企业为先决条件;二是参保人的最低投保年限一般不得少于15年,但真正丧失了劳动能力的最低投保年限可为5年;三是必须达到法定的65周岁退休年龄后方可全额享受,提前退休者将减少相应比例的养老金。 4.管理机构。宏观上由政府部门对农民养老金实行

5、统一立法和管理监督。具体事务由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目前,德国有13家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组建了一个全国性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总联合会(GLA)。这些经办机构是具有自治特征的法人,并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二、日本的特色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

6、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日本的社会保障立法始于明治维新。首先并没有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日本政府越来越认识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性。1938年日本开始制定保障对象包括农民在内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到20世纪60年代已基本建立起了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险体系。目前,日本有近百万家医院、诊所为医保患者提供服务,日本国民可持医疗保险卡到其中任何一家就诊。其费用的70%由国民健康保险基金支付,且对70岁以上老人实行完全免费就医。同时,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最具特色的是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

7、要,具体包括:  1.日本的《国民养老金法》规定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均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参保者每月定额缴纳保险费1.33万日元。凡缴纳有困难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属实后,可免缴国民养老保险费,但退休后其免缴期间的养老金只有原来的1/3。这样,日本以养老保险为支柱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并开始得到迅速普及,从而成为世界上较早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全体农村人口、许多方面农民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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