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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1号(2000年5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市政府令第175号已作部分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外荡等自然水域和增(养)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2、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渔业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外行使渔政监督管理权。 第四条 本市对渔业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跨区、县(市)的渔业水域,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组织管理,或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毗邻渔业水域界限不清或有争议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划定渔业生产管理区域线或划定叠区、共管区,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定。
3、第五条 各级公安、工商、环保、交通、水利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做好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展养殖业应坚持谁投资、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对开发荒芜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以及培育、推广优良品种和新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在资金、物资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钱塘江、富春江水域渔业资源
4、的增殖和保护。 第八条 对商品鱼养殖基地应严格限制征用。确因建设需要,经批准征用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占多少、建多少"的原则,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鱼塘开发建设费。 新鱼塘开发建设费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专款专用于新鱼塘建设、现有鱼塘的改造和渔业开发。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
5、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 第九条 本市自然水域和增殖水域内渔业资源的主要保护品种及最低可捕标准: (一)鱼类:青鱼1500克,草鱼、鲢鱼、鳙鱼750克,鳊鱼、鲂鱼、鲤鱼500克,鲻鱼、梭鱼、
6、鳗鱼250克,鲴鱼、鲫鱼150克; (二)虾、蟹类:青虾2.5厘米,河蟹100克; (三)蚬类:黄蚬2.5厘米; (四)其它类:中华鳖250克。 小于上述可捕标准的为幼体。各种作业应主动避让幼体体群,捕获的幼体应主动放回水域。 千岛湖水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域特点和资源状况,增加最低可捕标准的品种或提高上述品种的最低可捕标准。 第十条 常年禁渔区、禁渔期和禁捕品种: (一)常年禁渔区 新安江、富春江水域:新安江大坝至白沙大桥。 钱塘江水域:桐庐分水江大桥至分水江口;富阳镇南门至富春
7、江第一大桥;闻堰高架铁塔至轮船码头;钱塘江大桥上下各1000米。 (二)禁渔期 富春江水库和钱塘江水域每年四月一日到九月三十日禁止捕捞河蟹。 钱塘江大桥以下水域每年五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禁止捕捞鳗鲡苗。 富春江水库和钱塘江水域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禁止使用大牵网作业。 (三)禁捕品种 鲥鱼、长吻鱼危、克氏光倒刺鱼巴、白肌银鱼、子陵鱼、东方。 钱塘江大桥以上水域禁止捕捞鳗鲡苗、鳗鲡种、蟹种。 除前款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和禁捕品种以外,水域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
8、规定禁渔区、禁渔期和禁捕品种,并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禁渔区、禁渔期由水域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禁渔标志。 钱塘江水域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禁渔标志。 第十二条 禁止在自然水域和增殖水域使用下列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从事捕捞作业: (一)使用电力、鱼鹰捕捞的; (二)使用爆炸物品、毒饵捕捞的; (三)在鱼类洄游通道设置断江捕捞的; (四)利用水位落差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