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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14〕4号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现场踏勘,是指施工许可颁发机构(以下简称颁发机构)委派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工状态进行现场确认,对是否符合开工条件进行现场勘察。第四条省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
2、省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指导。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颁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五条各级颁发机构应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在踏勘前将时间安排告知建设单位,并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现场踏勘时,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执法(工作)证件。第六条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现场情况,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踏勘表》)。《踏勘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和颁发机构各执一份。第七条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
3、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踏勘表》分为正常申请和补办申请两种情形,踏勘时项目尚未开工的,按正常情况办理;踏勘时项目已经开工的,按补办情况办理。踏勘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表格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踏勘人员当场签字
4、确认、建设单位盖章后生效。第八条踏勘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应能清楚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区域内地貌状况。照片中应注明或体现拍摄日期和项目名称。第九条《踏勘表》和现场照片共同组成施工许可前置要件,若施工单位为辽宁省外施工企业,还应附《省外施工企业市场现场联动检查单》,一并上传至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后,归入施工许可审批卷宗存档。第十条申请踏勘的项目现场应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应符合要求。经踏勘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踏勘要求:1.现场周边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围挡;2.未对各类地下管线制定安全保护措施;3.施工现场空中区域存在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且未迁移或未采取防护措
5、施;4.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未制定安全防护措施;5.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供电以及施工道路不满足施工要求;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7.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对于不符合踏勘要求的,踏勘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整改的事项。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可以申请复勘。第十二条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
6、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对于踏勘中发现的违法开工项目,应责令停工,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处罚程序,同时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履行上述程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复勘。第十三条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踏勘人员要对现场踏勘结论负责,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廉政纪律,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十四条踏勘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7、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踏勘工程不符合开工条件,未经整改确定为合格;2.对违法开工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却按正常情况办理;3.设置其他不合理前置条件;4.无故拖延时间,未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进行现场踏勘;5.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未一次性告知需整改事项;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进行抽查,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踏勘问题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第十六条各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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