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劳动雇用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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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拿大劳动雇用法律制度概述2007-05-0322:32文章来源:戴维斯•沃德•菲利普和伟伯格律师事务所文章类型:转载内容分类:政策劳动雇用法律加拿大劳动雇佣方面的法律适用于在加拿大工作的雇员,即使其雇主不在加拿大也包括在内。大多数雇员都受省一级法律的司法管辖,但是有些联邦立法也适用于联邦一级所管辖的机构和企业,诸如电信、铁路、银行和某些跨省企业。最低标准各省均有劳工标准方面的立法以规范雇员的最低权益。«加拿大劳动法典»所制定的类似标准适用于联邦管辖权下的雇员。这一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最低工资、超时工作、工作日、节假日、产假与哺乳假期以及

2、解雇事项。这些规定适用于大多数雇员,但对某些种类的雇员多数法律法规也特别规定了例外条款(例如,对以佣金为收入的旅游业推销员)。一般而言,所实施的劳工标准在加拿大全国基本是统一的。然而,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内某些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这不仅涉及劳工标准的一些规定,也有其它方面的,如雇员可能获得的补偿。在安大略省,雇主只在有限的情况下才会根据法令恢复已经解雇雇员的工作(例如,雇主因雇员休产假而非法解雇她),而«加拿大劳动法典»和魁北克省有关立法在恢复雇员工作方面都给雇员以更多的权利。法定的最低劳动标准在劳动合同中不可缺少或者不可以将其置之度外。无

3、论是单独的劳动合同或者是工会会员的集体合约,达成集体合约一般都应该包括比规定的最低标准更有利于雇员的条件。至少在某些方面,在加拿大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通常都更有利于雇员并高于法定的最低标准。此外,一些未成文的法律原则也可以作为附加责任加在雇主身上,特别是涉及终止雇佣雇员问题上。详见下述“雇佣终止”。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劳动标准方面的立法规定,凡要收购一部份或整个企业者,只要还雇佣原来的员工,其在劳动待遇方面在法律上就要有连续性(即,如果此後要解雇雇员时必须承认其为前一雇主工作的经历)。安大略省«2000年雇佣标准法»还规定,所有相关的雇主

4、在法律上应被视作一体,即统一雇主。此规定旨在防止雇主削减应该支付给雇员的款项,譬如逃避支付雇员离职费。因为如果雇主支付的工资总额达二百五十万或以上时,或大批裁员达50名或更多的情况下,雇主要向工作5年以上的员工支付离职费。魁北克省的«劳动标准法»不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但是该法对高层管理人员并没有明确界定。只有判例法给了它一个严格的解释。据此,它可以作为一般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在公司内少量真正担负管理职责,并参与制定公司政策和战略的人员。魁北克省的法律还规定凡因某些禁止操作或工作使雇员遭受工伤,雇员有权提出索赔。有二年以上工龄的雇员如认为被

5、无故解雇,也可有权提出获得补偿。除这些补偿之外,有良好雇佣记录的雇员不仅有权领取所损失的工资,还可要求恢复其工作。魁北克省的法律允许雇员因本人健康,或其家人的健康原因休假,并可延长其假期。例如雇员本人,或其孩子有严重并可能致命的病症,可以请假长达104个星期(安大略省法律规定的病假远不如魁北克省宽松)。雇主有责任在期满时恢复其原职位与待遇,包括雇员有权领取按照未间断工作应享有的工资。雇员如在心理上受到骚扰亦可获得补偿。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对数量很大的集体解雇提出了一些附加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向解聘的雇员特别发通知,提供省一级主管部门有关解雇的

6、批准文件。劳资关系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加拿大在雇主和雇员之间推行洽谈集体合约的原则。除了担任管理职责的人员,其他雇员可以

7、组建集体合约谈判单位并由批准核定的工会来代表其权益。这些工会单位经常按行业而组建,譬如汽车行业或零售行业。工会一经注册登记就要通知雇主,雇主有义务真诚与工会谈判以达成集体合约。雇员罢工或者雇主解雇雇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合法进行。协商、仲裁和调解是两级司法管辖帮助雇主和雇员解决争端可资利用的途径。在安大略省有负责劳资纠纷裁决的劳资关系委员会;魁北克省有劳动关系委员会负责劳动纠纷的解决;联邦一级有加拿大企业劳资关系委员会。这些专门法庭还受理工会组织及其有关雇员方面的问题,以期杜绝在劳资关系上的舞弊行为并且鼓励真诚洽谈。加拿大联邦的一些司法规定限

8、制动用破坏罢工的替代人员,并要求雇主继续留用罢工雇员,而«魁北克省劳动法典»则规定根本不准雇主聘用任何人替代参加罢工或被雇主禁止工作的雇员。除非由管理层人员替代,但是,这些管理人员通常只从事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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