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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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 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5、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肇庆市端州城区范围内(不含七星岩景区)的园林绿化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细则所称的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 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肇庆市市政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肇庆市园林管理处是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城区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端州区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的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   在城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由林业行政主管

6、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

7、市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予补足 。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新建高等院校、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别墅区不得低于40%;改建的,不得低于35%。   (二) 机关、团体、除高等院校外的其他学校、科研单位不得低于35%;改建的,不得低于30%。   (三) 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

8、不得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少于50米的 防护林带。   (四) 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5%;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3 0%。改建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0%;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25%。   (五) 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30%。旧城区改造的,不得低于25%。 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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