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烈属优待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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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烈属优待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优发〔2012〕41号各区、县民政局:《上海市烈属优待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4日上海市民政局第十二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上海市民政局2012年9月5日上海市烈属优待证管理办法(2012年9月5日市民政局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烈属优待证的管理,保障烈属享受优待的权益,根据《烈士褒扬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4]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

2、用于《上海市烈属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发放、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优待证的功能)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

3、r—3—  《优待证》具有证明持证人的烈属身份和按照本市的规定享受相关优待的功能。  第四条(载明内容)  《优待证》载明的内容,主要包括持证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  《优待证》实行一人一证,由持证人本人使用。  第五条(发放《优待证》所需材料)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以及依靠烈士生前供养且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兄弟姐妹,提供下列材料的,可以发放《优待证》:  (一)与烈士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户口簿(户口信息页)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尚未申领本市社会保障卡的,还应当

4、提供一寸彩色近照两张。  第六条(发放机关)  区、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优待证》发放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发放程序)  区、县民政局应当自向烈属颁发《烈士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核定,并填写《上海市烈属优待证发放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市民政局复核。  市民政局自收到区、县民政局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复核。对符合发放要求的,送制证中心制作证件;对不符合发放要求的,通知区、县民政局重新补充材料。  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市民政局签发的《优待证》及复核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向烈属发放《优待证》。  烈属的户口和抚恤关系从外省市迁入本市、随军的

5、烈属移交本市安置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烈属发放《优待证》。  第八条(优待内容)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

6、topreventthePartymember—3—  《优待证》持证人凭证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一)乘坐市域范围内公共汽(电)车线路和轨道交通线路的车辆(机场线、磁悬浮专线除外)实行免费;  (二)在本市各类向公众开放的收费观瞻场所参观和游览实行优待;  (三)在本市各类向公众开放的文化和体育场所观看电影、演出和体育比赛实行优惠;  (四)在本市各医疗机构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付费、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的优待服务;  (五)本市有关单位规定的其他优待内容。  第九条(损坏换证手续)  对《优待证》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区、县民政局应当为持证人办理换证。  区、县

7、民政局在核实持证人的换证申请书的相关内容与查验损坏的《优待证》的信息一致后,应当受理损坏换证的申领,并填写《上海市烈属优待证换证补证报批表》(一式两份),报市民政局复核。  损坏换证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遗失补证手续)  对《优待证》遗失的,区、县民政局应当为持证人办理补证。  区、县民政局在核实持证人的补证申请书的相关内容,查验持证人在本市报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后,应当受理遗失补证的申领,并填写《上海市烈属优待证换证补证报批表》(一式两份),报市民政局复核。  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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