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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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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金融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金融期货交易,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
2、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第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
3、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相关业务人员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五)
4、具有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 期货公司会员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可以为特殊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前款所称特殊单位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单位客户,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客户;一般单位客户系指特殊单位客户以外的单位客户。 第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办法及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本公
5、司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 第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复核评估人、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开展金融期货开户业务,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报交易所备案。交易所无异议的,期货公司会员才能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金融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严格验证投资者资金、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和期货交易经历,测试投资者的金融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
6、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金融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证券公司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当
7、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金融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金融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 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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