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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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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对比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新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分析两版办法不同之处,分析监管部门监管思路,结合国际招标实践经验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 关键词:新旧《实施办法》对比研究 现行使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四年第13号令,以下简称旧《实施办法》)是国家商务部于2004年11月以部令的形式颁布实施的,实施近9年来对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合理引导市场主体的采购招标行为起到了重大作用。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机电产品制造行业的快速崛起以及招标投标事
2、业深入发展使得13号令的部分规定与招投标实践脱节。为此2012年10月商务部在网站上公布了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本文旨在通过对比研究新旧两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分析立法者立法意图,分析行业监管部门的管理思路,并就国际招标投标实践中遇到的较突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争取在新的正式《实施办法》出台前,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更多基层业者的意见,以求完善。 一、新旧《实施办法》对比 二、新旧《实施办法》修订的几种类型 分析以上对比结果以后,将新旧《实施办法》修订的情况进行归类,可以将
3、修订分为以下三类: 1.完善类修订 旧《实施办法》颁布至今已9年,国内的各项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理应根据新情况对《实施办法》进行完善;同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旧《实施办法》的一些不足和规范空白,此次有必要根据实践经验对《实施办法》进行完善,对规范空白之处予以补充完善,以更加有效地监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行业。如对招标范围、必须招标的情况、对投诉的处理等部分的修改。此类修订占此次修订中的绝大部分,初步统计为63.6%(22个修订中的14个)。 2.借鉴类修订 旧《实施办法》师从于改革开放初期引进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贷款时的招标实践,在实践过程中
4、也反应出较多的与国内招标惯例不一致之处。这些不一致使得国内招标与国际招标在一些共性问题的处理都存在不一致,不利于招标投标行业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模式,片面强调了国际招标的特性,而忽略了国际招标从根本上说也是一种招标形式。在新《实施办法》中借鉴国内招标法规中的一些成熟规定进行了改进,以使得国内招标与国际招标在共性问题上更为一致,更符合行业内招标习惯,减少了对招投标从业人员在执业上的不便。如对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比例限制等。此类修订初步统计占此次修订的13.6%(22个修订中的3个)。 3.发展类修订 新《实施办法》也根据招标
5、实践,对未来国际招标发展预留了发展空间、指明了发展方向,预见性制定了相关规定,旨在对今后的国际招标实践进行指导。如并鼓励自行扩大国际招标范围、新增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新增“评标专家短信通知系统”等。此类修订初步统计占此次修订的22.8%(22个修订中的5个)。 三、新《实施办法》有待完善之处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比较得出,新《实施办法》根据9年以来旧《实施办法》的施行经验,有针对性的做了很多补充完善工作,在可操作性和严密性上有了很大提升,应该说是一个很好的《办法》。但根据笔者的经验,在国际招标实践中仍然有一些水土不服之处,会给招投标人员带来
6、较多困扰,希望能够给予改进。 在招标实践中,对于评标办法较多使用综合评价法和性价比法,较少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而国际招标要求优先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使用综合评价法还需要进行备案,与一般招标实践脱节,建议采用两种方法均可,评标办法在行业主管机电办审批即可。 对于资格预审,新《实施办法》给予了流程上的完善,但相对于招标文件有成熟的范本,实践中能发挥较强指导作用。而资格预审则缺乏范本,因此建议及时出台国际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 现行评标专家抽取时间较晚,抽取后可用于邀请专家的时间太紧,很多专家由于日程安排无法参加评标,建议适当提前抽取时间;采用
7、短信自动通知的方法时效性较差,一旦专家回复较慢,直接影响候补抽取专家工作,建议改为短信及电话联系方式。另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建议在专家推荐环节即要求所推荐专家签署承诺书,承诺尽量参加评标工作,一年内无故不参加评标次数达到一定数量即清退出评标专家库,同时适当提高专家报酬。评标专家区分国家级、地方级原本是为了对重大项目的评标进行区别对待,但实践中由于近年来我国进口机电产品贸易形势发生变化,国内工业水平迅速提高;国内机电产品招标整体水平提升迅速,单个项目的平均采购金额提高很快,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机电产品招标均未区分专家类型,而将这项权力交给招标
8、人进行甄选,因此国际招标还有相应规定意义并不明显,建议取消。 对于在招标工程中,违反招标管理规定,违反商业道德的投标人,建议采用通报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以示惩戒,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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