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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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文件甬外管〔2011〕39号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入账和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各县(市、区)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近期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境外热钱流入压力不断增大,外汇资本金结汇违规案件有所增多。为加强外汇资本金入账和结汇管理,促进宁波市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合规办理外汇资本金入账和结汇业务,打击境外热钱流入,现就银行办理外汇资本金入账和结汇业务操作有关事宜作进一步明确,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入账限额管理规定办理外汇资本金入账  银行应以入账当日中国人民银

2、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的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超限额部分绝对数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二、严格按照支付结汇制度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  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一)禁止结汇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在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之外使用。  2.外商投资企业未验资的外汇资本金,不得结汇或

3、对外支付使用。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另有规定外)。  4.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5.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单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  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偿还未使用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用于归还土地代垫款。  8.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支付土地竞拍保证金名义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  9.外商投资担保公司

4、不得以担保、保证金名义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  10.其他违背支付结汇制度的外汇资本金结汇行为。  (二)结汇注意事项  1.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并用于购买土地的,应审核土地转让合同(电子监管号、合同号)和土地款收入财政专用收据。如果是通过拍卖方式从地方政府获得的土地,须到国土资源部门的网站上查询相关的土地成交公示,并打印留存备查。  2.银行为咨询、担保等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应按要求报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事前备案。  三、规范办理外汇资本金入账和结汇业务备案  银行应按照《关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银行端业务办理相

5、关事宜的通知》(详见直投系统首页公告栏)要求,通过直投系统办理资本金入账、结汇业务。  (一)备案反馈基本要求  银行办理资本金入账、结汇业务,应当通过直投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馈业务办理信息。当日办理的业务,必须当日反馈;备案内容必须填写完整,不得漏项填写;备案信息必须与业务情况一致,同时满足备案格式要求。  (二)入账备案格式要求  1.外汇资本金流入备案信息表中"资金来源"只能填写四种:一是境外汇入资本金;二是离岸资金;三是NRA账户资金;四是其他。经外汇局核准将境内外汇资金原币划转至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无需办理外汇资本金流入登记备案。 

6、 2.外汇资本金流入备案信息表中"汇款人"请根据报文实际情况填写,直到输不进为止,同时应在"备注"栏填写汇款人全称。  3.资本金流入备案信息表中"银行交易参考号"应保证在系统中唯一,可选择国际收支系统中的银行交易参考号,也可以选择SWIFT系统产生的交易参考号。(三)结汇备案格式要求  1."结汇用途"基本归类为土地款、工程款、货款、工资、奖金、税款、水电煤气费、佣金、购房款、咨询费、设计费、运费、租金、罚款和其他,选"其他"的,应在"备注栏"说明具体用途。  2.外汇资本金结汇备案信息表中"结汇用途"应先填写大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7、其他等),再填写具体的开支内容。例如支付土地款,"结汇用途"填写"无形资产--土地款"。  四、加强外汇资本金结汇事后核查管理(一)配合外汇局做好外汇资本金入账、结汇业务事后核查  按照总局工作要求,我分局及所属各县(市、区)支局将加强对银行办理外汇资本金入账和结汇业务的监管,对外汇资本金入账和结汇进行延伸检查。银行应及时提供相关业务资料,配合外汇局开展外汇资本金入账、结汇业务事后核查。  (二)建立外汇资本金入账、结汇自查制度  自2011年7月1日起,银行应对照"142号文"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资本金入账、结汇事后自查工作,并于每季初10个

8、工作日内将本行上一季度外汇资本金入账、结汇业务自查报告上报我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内容包括:自查基本情况、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后续处理措施、相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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