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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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及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分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

2、局(以下简称分局)具体审批机构为各业务承办处,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中心支局)审批机构为外汇管理科(部、股、室)。具体审批机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相关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并结合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审查、决定、咨询公开等工作。第三条办理行政审批工作,应按照国务院和总局要求,坚持依法审批、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严格问责等原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24第四条落实“一个窗口”受理制度,分支局应指定固定场所作为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选派业务骨干承担窗口受理工作。第五条办理外汇行政审批实行首接责任制。接收行政审批申

3、请材料的第一人为首接责任人,负责申请材料的接收、内部审批的协调、外汇局与申请人的沟通、行政审批相关文书的送达以及业务办理的台帐登记、数据统计等工作。第六条在窗口张贴《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服务规范》(见附1)。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服务规范,承担接受咨询、受理申请、审查办理等工作职责,言行礼仪、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符合要求,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第七条分支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依法应当由下级外汇局先行审查后再报本局决定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第八条分支局收到外汇管理行政审批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4、(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或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见附2)。申请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单位申请。24(二)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完整、

5、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行政审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见附4),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当场可以作出审批决定的申请,可以不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但如申请人要求的,分支局应出具。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九条分支局受理外汇管理行政审批申请后,应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分支局发现行政审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第十条分支局对行政审批申请审查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

6、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准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出具准予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不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分局向总局上报行政审批申请的,应与总局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后上报,按总局批复或退文意见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准予或不予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24中心支局向分局上报行政审批申请的,应与分局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后上报,按分局批复或退文意见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准予或不予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通过中心支局上报分局的申请,属于下列范围的,分局承办处

7、室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退办单》(见附5),按办公程序报批后向中心支局退文,由中心支局按规定作出不予受理或不准予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总局尚未明确有关政策或未列为外汇局行政审批项目的;不宜仅在特定区域实施行政审批的;应由中心支局独立实施行政审批而无需批复的;可能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利影响,需要进一步充分论证的;应予退办的其他情况。第十一条分支局应确保行政审批依法按时完成:(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分支局应优化内部审批流程,提高当场办理业务的比例。(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按程序报签批准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签

8、字批准之日即为作出决定之日,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自受理之日起20日。但按规定应当先经下级外汇局审查后上报上级外汇局决定的行政审批,下级外汇局审批时限为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上级外汇局审批时限为接到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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