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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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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公寓大厦及社区安全管理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1-08【正 文】公寓大厦及社区安全管理办法 第1条 为维护公寓大厦及社区居民生活之安宁与安全,特订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公寓大厦系指供住宅、商业及住商混合使用之区分所有建筑物。所称社区系指数幢公寓大厦、住宅,依本办法规定,联合设置有守望相助巡守组织之地区。 第3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 为县(市)政府。 第4条 直辖市、县(市)政
2、府为督导推行民间守望相助工作,应成立民间守望相助规划辅导组,由直辖市、县(市)长担任召集人,警察局长为执行秘书,由警政、工务、建设、民政、国宅、社会、教育、环保、卫生等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主管人员组成。 民间守望相助规划辅导组应视治安需要,或应地区住户之请求,核定守望相助设置地区。各乡(镇、市、区)应成立公寓大厦及社区安全管理辅导组,由各乡(镇、市、区)长为召集人,警察分局长或分驻派出所主管为副召集人,村(里)长及有关单位人员九人至十五人组成,办理辅导成立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或社区守望相助委员会,配合警勤区建立巡
3、守组织。 第5条 巡守组织之设置、编组及巡守区域之规划,由当地警察分驻(派出)所会同村(里)、邻长、村(里)干事共同策划辅导执行。 第6条 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社区守望相助委员会各置委员五人至十一人,由住户互选之,并由委员互选一人为主任委员。 前项委员及主任委员之任期均为二年并为无给职。 第7条 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社区守望相助委员会之任务,如左: 一规划维护公寓大厦、社区内之各项公共安全及环境卫生事项。 二促进公寓大厦、社区内住户之友谊与互助及排解纠纷。
4、 三协助政府推行政令、灾害防救。 四雇用及解雇管理员或巡守员,并督导其执行任务。 五举报公寓大厦、社区内影响治安行业动态。 六其他有关公寓大厦及社区安全维护之管理事项。 第8条 委员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会议时,得邀请当地乡(镇、市、区)公所及警察机关派员列席。 前项主任委员因故无法召集会议时,得由委员一人召集之。 第9条 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得视实际需要置管理员若干人;社区守望相助委员会设巡守组,得置巡守员若干人。 各委
5、员会应设置服务处所,并设置各项簿册、应勤装具及通讯设施。 第10条 管理员、巡守员之任务,如左: 一推行各该处所内各项公共设施安全、公共安宁及环境卫生之维护。 二负责各该区内巡逻守望,协助维护治安、防窃、防盗、防火。 三协助住户之急难救护及灾害防救。 四举报违规营业及公共危险物品之制造、储存或使用。 五设簿登记该处所内住户及人口。 六负责与当地警察机关保持联系。 七其他委员会约定之服务事项。 第11条 管理员或巡守员应年满二十岁以上,身心健全,品行端
6、正,雇用时,送请乡(镇、市、区)公寓大厦及社区安全管理辅导组,转报直辖市、县(市)民间守望相助规划辅导组备查。 委员会认为管理员、巡守员不称职时,得予解雇。 第12条 直辖市、县(市)民间守望相助规划辅导组应订定训练计划办理管理员及巡守员之训练讲习,管理员及巡守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训练讲习达二次者,雇用单位得予以解雇。 第13条 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社区守望相助委员会应比照劳工保险之规定为其所雇用之管理员、巡守员办理职业灾害之保险及负担保费。 第14条 公寓大厦及社区建筑物之
7、共同基地与共同使用部分等共同事务之管理维护及管理员、巡守员之费用负担方式得经住户之同意,订定规约共同遵守。 第六条 至第十三条所订事项应载明于前项规约中,作为规约内容之一部分。 第15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依本办法规定,策定实施计划加强推行,并由中央主管机关协调有关机关组成督导组,每年督导直辖市、各县(市)政府推行工作情形暨评核绩效。 第16条 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列为直辖市、县(市)及乡(镇、市、区)地方行政首长工作考核成绩项目。各级行政人员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具有绩效者,得分别议奖。
8、 个人或民间团体及互助组织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具有优良事迹,具体绩效者,由乡(镇、市、区)公所层报直辖市、县(市)政府表扬或酌发奖励金。 前二项之各级行政人员、个人、团体或互助组织有特殊优良贡献者,得报请内政部奖励并酌发奖励金。 第17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得按实际需要编列办理训练及辅导等工作经费。 第1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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