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志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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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志愿服务条例济南市志愿服务条例字号:颁布日期:2006/07/28实施日期:200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文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颁布单位: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  (2006年5月26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06年7月28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保

2、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出于本人自愿,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和其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的,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应当建立志愿

3、服务工作委员会,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无偿、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服务精神,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志愿者  第八条志愿参加志愿服务的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经志愿服务组织核准,登记注册成为志愿者。  第九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

4、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四)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志愿服务对象的捐赠;  (五)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六)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培训;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五)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六)自愿退出志

5、愿服务组织。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申请加入志愿服务组织成为志愿者,需经其监护人同意。  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需经其监护人同意,并在成年人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章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法办理,并应当向所在地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接受其指导。  市和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情况。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申请加入从事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  (一

6、)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组织、协调志愿服务活动;  (四)接受、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的资金、物资;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宣传、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向社会公告招募人数、条件,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培训使用,管理考核等必要事项。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安排志愿者从事与其年龄、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7、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发给志愿者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并建立志愿者档案,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  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的式样、制作、使用及管理由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规定。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销售、使用。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主要包括帮残助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资源保护、抢险救灾、救死扶伤、治安防范、法律援助、社区服务和大型社会活动等服务。  第十九条需要志愿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8、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志愿服务组织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经确认后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带志愿者标志。  第二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志愿者提供与志愿服务相适应的支持和保障。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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