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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用司法救济手段 加强专利权保护研究与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用司法救济手段加强专利权保护蒋志培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对专利法修改的决定。该决定强化了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特别是给予了专利权人在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更多的司法救济措施。 这些新的、更加明确的规定,突出地表现为: 一、强化了专利权为一种绝对权的民事权利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专利权,并将禁止的范围扩大到禁止许诺销售等专利权实施的范围。相应地,如果有单位或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
2、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就违反了专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就享有了请求权,其不但可以直接与行为人交涉,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基于侵犯专利权的司法救济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损害赔偿等。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针对具体的侵犯专利权行为情况,选择请求适用这些司法救济措施方式。 二、对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的计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侵犯专
3、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专利法的此项修改明确了专利权损害赔偿确定标准可以以权利人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也可以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对于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这一规定符合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金要“补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的基本要求,也是以法律形式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确认。其中对于“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
4、理确定”的规定,既是一项新的赔偿计算方法,也是对过去司法解释关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的进一步明确,但其基础仍然是被侵犯的专利权的许可使用费。为了足以弥补被侵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可以以一次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如何合理确定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以及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标准可参照的,还需要人民法院在法律具体适用中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司法解释来予以明确。 三、增加对专利权保护的临时性司法措施,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完整和及时的保护。此次专利法的修改
5、,为了及时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控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即可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条件是“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是一条新的规定,其类似一些发达国家法院涉及专利权诉讼常适用的“临时性禁令”。当然在诉讼开始后作出裁判前,人民法院根据情况也可以作出类似的先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对诉前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实用新
6、型和外观设计两类专利的复审决定适用司法终局裁决,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切实保护,也是对这两类专利保护的强化,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另外,此次修改还增加了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对赔偿只能调解以及善意使用或销售者的法律责任等一些操作性强的规定,无疑对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这次对专利法的修改,是对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对专利权的保护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的法官要认真学习专利法的这些新规定,审判好专利纠纷案件;专利权人或
7、利害关系人,以及广大群众也要通过学习专利法,掌握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武器,也要作到尊重他人的专利权,使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在我们的社会蔚然成风。 原载《人民法院报》。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 出处: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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