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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与返退工作指南作者:来源:武汉建设日期:2008-11-30浏览次数:156项目名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与返退主办单位:武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主办单位职能职责:武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职责(点击查看)协办单位:无协办单位职能职责:无办理事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与返退办事依据:(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务院国函〔1997〕8号)(点击查看)“三、加大法规、政策的调控力度,创造发展散装水泥的良好外部环境(一)“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鼓励散装水泥的发展,国家在不增加企
2、业负担的前提下,将继续实行并适时调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政策。”(二)《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七部(局)令二〇〇四年第5号 )(点击查看)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点击查看)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点击查看)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四)《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十二条“为了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袋装水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一) 水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袋装水泥的;(二) 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凡使用袋装水泥的。”(五)《湖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财政厅鄂财综发〔2003〕35号)(点击查看)第九条“预缴专项资金的结算: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水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缴款单位凭购买袋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原始发票复印件
4、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货小票原件及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等有效资料,经当地财政部门和原预收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到主管散装办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散装水泥使用比例达到70%的,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退还3元预缴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比例低于70%的,预缴专项资金不予退还。”申报材料:专项资金征收(材料):1、水泥生产企业需提供水泥销售报表。(自备)2、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备案表。(自备)专项资金返退(材料):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自备)2.专项资金缴纳票
5、据。(自备)3.专项资金返退申请表。(自备)4.使用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情况表(附有效发票及结算清单)。(自备)办理过程:征收办事流程:1、审查水泥生产企业或建设单位相关生产、使用水泥情况资料。2、核定征收专项资金金额。3、网上开具财政专用票据。4、督促缴入财政国库。返退办事流程:1、建设单位提出返退申请。2、受理并审查资料,达到用散比例70%以上的报市财政局。3、领导批准后,回告建设单位。4、办理返退手续。审核事项:审查水泥生产企业或建设单位相关生产、使用水泥情况资料。工作时限:法定办理时限:法律法规无
6、明确规定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内收费标准:《湖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财政厅鄂财综发〔2003〕35号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 (一)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中转库,下同)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销售量(含自用)每吨缴纳1元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按使用量缴纳专项资金。其中:电站(厂)、水库、堤坝、桥梁、道路、机场、市政建设等,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在当年3月底前,按上年水泥实际
7、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按每平方米预缴1.5元。结果回告:返退,领导批准后,回告建设单位特别事项说明:责任部门:武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电话:65680131地址:武汉市汉口发展大道185号东方商都5楼附件:流程图(1)征收办事流程图:(2)返退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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