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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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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apter5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法源-勞工安全衛生法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設置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以防止職業危害。工作場所(1)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應使勞工於機械、器具或設備之操作、修理、調整及其他工作過程中,有足夠之活動空間,不得因機械、器具或設備之原料或產品等置放致對勞工活動、避難、
2、救難有不利因素。工作場所(2)對於建築構造物及其附置物,應保持安全穩固,以防止崩塌等危害。對於建築構造物之基礎及地面,應有足夠之強度,使用時不得超過其設計之荷重,以防止崩塌。對於建築物之工作室,其樓地板至天花板淨高應在二.一公尺以上。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勞工工作期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工作場所(3)雇主對於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依下列之規定:一、如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或在機械四周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其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六公分。二、斜度不得大於六十度。三、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四、應有適當之扶
3、手。局限空間(1)局限空間指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且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持充分、清淨空氣之空間。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如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局限空間(2)局限空間危害防止計畫,應依作業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下列事項:一、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二、局限空間內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三、通風換氣實施方式。四、
4、電能、高溫、低溫及危害物質之隔離措施及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等危害防止措施。五、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六、進入作業許可程序。七、提供之防護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八、作業控制設施及作業安全檢點方法。九、緊急應變處置措施。局限空間(3)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下列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一、作業有可能引起缺氧等危害時,應經許可始得進入之重要性。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四、現場監視人員姓名。五、
5、其他作業安全應注意事項。局限空間(4)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並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指定專人檢點該作業場所確認換氣裝置等設施無異常,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檢點結果應予記錄,並保存三年。局限空間(5)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並作成紀錄保存一年。局限空間(6)局限空間進入許可,應
6、載明下列事項:一、作業場所。二、作業種類。三、作業時間及期限。四、作業場所氧氣、危害物質濃度測定結果及測定人員簽名。五、作業場所可能之危害。六、作業場所之能源隔離措施。七、作業人員與外部連繫之設備及方法。八、準備之防護設備、救援設備及使用方法。九、其他維護作業人員之安全措施。十、許可進入之人員及其簽名。十一、現場監視人員及其簽名。通路(1)工作場所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依規定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必要時並應視需要設置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車輛通行道寬度,應為最大車輛寬度之
7、二倍再加一公尺,如係單行道則為最大車輛之寬度加一公尺。車輛通行道上,並禁止放置物品。通路(2)室內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足夠勞工使用之通道:一、應有適應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二、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三、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但因工作之必要,經採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四、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通路(3)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且維持隨時能應用之狀態。出口或通道之門,應為外開式。通路(4)
8、架設之通道(包括機械防護跨橋),應依下列規定:一、具有堅固之構造。二、傾斜應保持在三十度以下。但設置樓梯者或其高度未滿二公尺而設置有扶手者,不在此限。三、傾斜超過十五度以上者,應設置踏條或採取防止溜滑之措施。四、有墜落之虞之場所,應置備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在作業上認有必要時,得在必要之範圍內設置活動扶手。五、設置於豎坑內之通道,長度超過十五公尺者,每隔十公尺內應設置平台一處。六、營建使用之高度超過八公尺以上之階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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