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税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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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简介中国历代王朝为巩固国家政权而向人民征课财物、调用劳动力的制度。赋,原指军事上车马军需的征调,后指对土地的课税,即田赋,有时还包括人头税和资产税。役,亦称徭役,即[1]在统治者强迫下,平民从事的无偿劳动,包括力役、杂役和军役。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历史先秦两汉时期古代役重于赋。《诗经》中不少篇章反映人民被迫服役的怨忿;《春秋》中有许多关于役民筑城的记载,特别是各国互相攻伐,军役更为频繁;《周礼·大司徒》篇中规定各级地方官有召民应役的职责,为此应经常保持户口及马牛车辆等的实况登记,征调时贵者、贤能者及服公事者均免役。春秋时期,土地私有制逐渐形成,国家对土地的粟米之征为

2、“什一”(收获量的1/10)。春秋前期,管仲曾建议齐国试行“相地而衰征”(按土地差别征税);春秋后期,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实行“初税亩”即按平均产量规定一亩的税率,以后成为以收益为基础的田赋税制。秦统一中国后,修阿房宫,建骊山,筑长城,戍五岭,徭役极为苛重,激发了以陈胜、吴广为首的农民起义。汉初采行与民休息政策,田租的征课,由十五税一减至三十税一。但徭役仍沿秦制,男丁每年在郡县服役一月(更役)之外,尚有正卒(到国都服役)和戍卒(往边境屯戍)的服役,不服役的纳钱代役,称为更赋。此外还课人头税:未成年男女纳口赋,成年男女纳算赋。汉初推行役政,有所谓“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的说法,事

3、实上,皇族、官吏以及因军功、纳粟而受爵赏的早已享有复免本人终身并家族、子孙长期免役的优遇,于是,徭役负担集中在平民身上。魏晋南北朝时期三国时期,曹魏行屯田制,屯田客向国家交纳很重的屯租。除屯田外,一般编户则交纳田租、户调,田租每亩四升,户调每户绢二匹、绵二斤。至于役,则豪族拥有佃客,国家无从向之征调;反之,平民被强征兵役和其他服役,无一定制度可言。西晋实行占田制和户调制,平民一户男女丁二人可占田百亩,其中70亩为课田,据以课税。贵族的占田,则第一品可达50顷,递降至九品可占10顷。事实上平民的占田额没有保证,贵族的占田额却难以限制,平民苦于无一定法度的徭役,贵族则除本身免役外,还可荫庇

4、若干客户。南北朝时期,战争连绵,田租、户调甚为混乱,兵役杂役尤极苛重。为制止户口大量逃亡,南方实行“土断”,限定流民于所在地区落籍;北方实行“括户”,从大户荫庇之下夺回一部分编户。但都不能改变民户因重役而逃亡的严重危机。隋唐时期唐代前期,采用北魏至隋代已试行的均田制,在每丁受田百亩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法。租和调为三国以来田租、户调的演进,庸则为役的绢、布交纳。同时,实行府兵制,减除了征调兵役的威胁。但均田制亦如西晋占田制,规定王公以下各品官的永业田比平民的永业田多至十倍数十倍;加以豪强兼并,后来农民得不到授田,均田制名存实亡,从而租庸调法也不能继续下去。至唐代中期德宗建中元年(780)

5、改行两税法。两税为地税按亩征粮,户税按5.1-9,services,andmthecityma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atkie-olrevenlt,mutliu-l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每户财产征钱,各于夏秋两季征收,较能适应纳税能力。但以后地方政府因军政支出浩繁,对两税增添课额,加上各项徭役的派征,人民

6、负担日重,民户大量逃亡,加速了唐王朝的崩溃。宋代宋代田赋的征课只以田亩为对象,取消了唐代两税中以家资为依据的户税,加重了亩税的负荷。此时所谓两税仅指夏税(钱)、秋粮(米)的征收而言了。但除此之外,有些地区另按人丁收纳“身丁钱米”,回到了人头税的性质。州县地方又按民户资产分列户等以轮派各种名目的职役。在各种职役中,“衙前”(主管官物)、“里正”(督课赋税)两种责任甚重,一般以上户充役,多致倾家荡产。其他各项杂役也使民户苦累不堪。终宋之世,由差役(各户轮流应役)改为募役(各户出钱雇人应役),募役又改为差役或差役、募役兼行,或行助役(以钱津贴应役者)、义役(各户出钱买田以供应役者),改来改去

7、,负担无法减轻。同时,田赋加重,隐田漏税现象严重,官府实行丈量土地,弊端不少,地主们借机极力反对。这样,赋和役日益重压,逃亡问题又复严重。元代元代赋役更为复杂。在中原地区,属于赋系统的为“税粮”,属于役系统的为“科差”。税粮既有亩税(每亩三至五升),又有丁税(每丁一石)。科差既按户纳丝料(二户出丝一斤以供官用,五户出丝一斤以给领主),又按户征包银(每户四两)和俸钞(每户一两)。在江南地区,则大体上仍沿宋代两税之制,夏税输棉、丝等物,秋税输粟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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