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精讲系列笔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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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精讲系列笔记(8)  一、债的特征与分类  ㈠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1)请求权;  (2)相对权;  (3)相容性与平等性;  (4)期限性;  ㈡主要的债务类型:  (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  (2)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

2、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㈢债务的分类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权债务人是一个还是多个)  多数人之债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分类的标准是根据各债务人对外部的关系)  连带债务的含义: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

3、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并可在每个连带债务人之间安排追偿的数额。  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如果清偿全部债务,则免除所有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清偿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但连带债务人内部是按份之债,如果没有约定份额,推定为均额,所以在内部关系上,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没有区别  连带债务的发生:明确约定、法定(大多数情况)凡注明"来源:山东中公教育官网(sd.offcn.com)"(山东公务员考试网)的所有文字资料,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2.简单与选择之债(根据选择权归谁,分为选择债务、选择债权) 

4、 选择之债如果没有约定,推定为选择债务  选择权是形成权,可以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  拥有选择权的一方如果懈怠行使,则自动转为由对方行使  选择的标的物必须有“质”的不同,而不能是“量”的不同  3.货币、财物、劳务之债(根据债务的性质分类)  劳务之债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4.种类物与特定物之债(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分类)  特定物如果灭失,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5、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除了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是意定之债,其他都是法定之债  6、主债与从债(主要指主合同和保证合同)  二、债的法定体系  合同;侵权;不当

5、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悬赏广告、单纯的设定幸运奖)  三、不当得利  1.最丰富的形态  (1)基于给付(给付型不当得利)  标的物交付后,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消、被解除或者一方误以为欠债而清偿,但双方没有债权债务(非债清偿)、交付定金超过总价款20%的部分  除外情形:履行道德义务、履行未到期债务、明知没有债务仍清偿(实为赠与)、不法原因而给付(双方违法的收归国有,但只有一方违法的,仍然构成不当得利)  (2)非基于给付(侵害型不当得利、事件型不当得利)  由于事件或事实行为或不法行为引起的  (受益人行为、受损人行为、

6、第三人行为、基于法律规定如添附、自然事件)  2.构成要件  一方受益(财产利益),一方受损;  受益与受损具有因果关系;  受益与受损不存在合法的原因;  3.内容  所谓善意是指,受益时不知情,反之为恶意――注意:不要和是否有过失相混淆,有过失而不知者仍为善意  (1)关于利益返还  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折价赔偿  不当得利人的主观如果是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如果是恶意则返还取得利益  不要把现存利益是否存在理解为是否消费了,如面包被吃了,这里的现存利益和取得利益主要指的是在发生风险时现存利益已经灭失,是否要返还当初取得

7、的利益。  恶意受益人如果返还了取得利益,仍不能弥补受损人的损失的,则应当赔偿  善意受益人如果把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则第三人应当返还,善意受益人不再返还  恶意受益人如果把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则恶意受益人仍应当返还,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但如果恶意受益人没有能力返还或者死亡的,则第三人仍应当返还  (2)关于孳息返还  如果有孳息则要返还,不区分善意、恶意  (3)关于费用支付  无论善意、恶意都可以主张必要费用  善意的可以要求有益费用,从现存利益中扣除  恶意的也可以要求有益费用,但从现存利益增加的限度内扣除  (

8、4)关于利用不当得利获取的其他利益处理  扣除不当得利人的劳务管理费用,其余收归国家  四、无因管理(事实行为)  1.最严格的构成要件:  A、不存在委托或法定的义务;  排除:因道德义务和宗教义务的事务;非法事务;履行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必须被管理人亲为的事务;必须被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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